“圈内好友”再聚首,五家法院为梁子湖这类审判定下新标准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6月1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杨睿)6月1日,武汉城市圈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黄石市大冶市人民法院、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在梁子湖畔举行环梁子湖水域环境司法保护协作联席会议,就如何统一环梁子湖水域环境资源审判裁量标准展开深入讨论,并达成共识。

“圈内好友”再聚首,五家法院为梁子湖这类审判定下新标准

五家法院召开联席会议。记者耿珊珊 摄

据悉,这是自去年这5家法院签订签署《环梁子湖水域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后的“再聚首”,他们共同就环境资源保护及审判工作开展实务研讨、经验交流。

会前,与会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人员就协作机制初步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梁子湖水域涉多个法院管辖,为了防止同案不同判,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何统一环梁子湖水域环境资源审判裁量标准”成为本次会议的主题。

1年多来,这5家法院共受理了10多起环梁子湖水域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等。

“圈内好友”再聚首,五家法院为梁子湖这类审判定下新标准

五家法院乘船巡湖。记者耿珊珊 摄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五里界法庭庭长李香玲介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例,《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七种具体情形,但审判实务中可以结合非法捕捞的水域、重量、方法、工具及造成的危害等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进行裁判。不同的法官可能在认定事实和量刑时会出现些微差别。

如何避免同类案件出现差异化裁判?这五家法院达成共识,会依托线上线下平台,强化协作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公布环境资源审判案例,定期编发《环境资源审判信息简报》,开展环梁子湖区域内环境资源审判信息的汇总分析。同时,还要通过对环境资源案件研究讨论和要案会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对于跨区域的重大敏感或疑难复杂案件,通过个案会商等形式,推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

会后,五家法院还组成巡查队伍,登船巡查梁子湖生态环境情况,从梁子湖北咀码头出发,对梁子湖水域排污、水源保护、非法捕捞等情况进行了实地巡查,走访水上养殖户,考察退垸还湖、退田还湖后,水面养殖相关情况,巡查队伍还登上青山岛,查看增殖放流点、鸟类栖息地现状,走访沿岸渔民禁捕禁渔后的生产生活情况,并向岛上居民宣讲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编辑:侯方隅】

【来源:长江日报-长江网】

版权声明:本文源自 网络, 于,由 楠木轩 整理发布,共 1039 字。

转载请注明: “圈内好友”再聚首,五家法院为梁子湖这类审判定下新标准 - 楠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