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网站7月6日发布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3条实施细则》今日刊宪公布,明日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月30日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按《基本法》第18条的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日晚上刊宪。
《国安法》第43条规定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第43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今日在首次召开的国安委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国安法》第43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43条所规定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并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香港特区政府指出,为相关人员行使各项规定措施所订定的《实施细则》清晰并详细地列明执行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国安法》时,所行使《国安法》第43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同时符合《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实施细则》具法律效力,详情涵盖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数据;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提供数据和提交物料。
为确保有关措施能有效实施,《实施细则》也按需要订定违反规定的相关罚则。举例而言,若无合理辩解,如信息发布人未有遵从警方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和监禁一年。
如有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或网络服务商未有遵从移除、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协助的要求,一经定罪,则可被判罚款十万港元和监禁六个月。
此外,若外国和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和台湾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除非可证明已尽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和监禁六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数据,则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和监禁两年,但有理由相信有关资料是真实、正确和完整则属合理辩解。
香港特区政府代表明日会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政制事务委员会联合会议,向议员讲解《国安法》和《实施细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