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榆林发生了一起悲剧,某工业园区内,一辆重型槽罐车在路边停下,司机下车后往前走去,这时意外却发生了,
槽罐车在没人控制的情况下突然开始滑行,司机在车前方没有丝毫察觉,直接被罐车撞倒并碾压。
其实,这样的悲剧时有发生,并衍生了很多后续问题,司机被自己的车碾压身亡,是否能进行保险理赔呢?
图为车辆滑行时车主位于车辆前方。
现场:停车忘拉手刹,司机被自己的货车撞死
网上公布的视频显示,陕西榆林某工业园区,一辆重型槽罐车在路边停下,司机下车步行前往门卫处更换票据。此时,司机在车辆的正前方行走,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车辆慢慢滑行,“紧追”车前的司机。司机对此情况毫不知情,等发现时已经无法避开,直接被车撞倒并碾压。目前,事发的具体原因和后续处理尚未公布,不过,记者发现,这样的悲剧时有发生,并衍生了很多后续问题。
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的公众号曾公布了一则案件:厦门一名货车司机叶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至厦门某商城的停车场准备倒车。当叶某将货车倒车至停车场道闸处时,他停下车,然后下车准备升起道闸时,由于心急忘记了拉起车辆的手刹。结果,他的货车所处之处是一个坡道,未被制动的车辆开始往后倒溜。
当叶某发现货车倒溜时,便跑到货车后面,以推挡来阻止货车倒溜。但因个人的力量过小,无法阻止货车继续倒溜,结果被货车尾部左侧挤压至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左侧,造成叶某身受重伤。随后,叶某被人发现,并报警救下后,紧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较重,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路边停放的轿车系当地居民袁某所有。而事故发生后,袁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于交强险无责项下赔付1.1万。
图为车辆滑行时车主位于车辆前方。
庭审:违停车辆是否存在过错,原被告双方激辩
次年,叶某家属将轿车车主袁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厦门海沧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7万余元。
而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的主要集中在路边违停车辆司机袁某对叶某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过错。
叶某的家属认为,袁某的违停车辆正对着道闸路口,道路狭窄,影响了叶某逃生的时间和空间,造成两车挤压叶某致其死亡的结果。叶某的家属主张叶某对于违停车辆而言系行人,即使违停车辆没有任何过错,叶某作为行人与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死亡,轿车方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不过,这一种说法遭到了袁某的反驳,他认为是叶某驾车未能规范操作,遇到货车倒溜系自己处置不当。
此外,法庭上双方还围绕该起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袁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叶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争辩。
而厦门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叶某驾车停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停车,致车辆倒溜,造成本事故,其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根本作用。
该认定书认定叶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路边车辆车主袁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判决:违停车辆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后,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等因素,认定死者叶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袁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家属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依法确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法院认为,从法律上的过错认定上看,按普通的、合理人的一般常识,违章停车后在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下导致第三人死亡的概率极低。在此情形下,袁某对其违章停车行为与可能发生第三人死亡后果之间缺乏预见能力,其主观上对于叶某的死亡后果并无过错。
法院称,该案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而不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事故发生具有整体性、连贯性,系两辆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一起交通事故。
此外,保险公司于交强险无责项下赔付1.1万;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袁某轿车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故袁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叶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保险专家称: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了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从这起案例的出险原因来看,被保险人叶某意外身故没有问题的。如果叶某购买了人身保险,可以由保险金权益人去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此外,还要看保险合同条款对出险条件是否有限制?比如说驾乘险,可能需要被保险人的状态是驾驶或者乘坐,那被保险人叶某的这种状态明显不属于此类。另外,还有的险种规定了一般意外和交通事故意外,也可以获得不同的保险金。至于是不是交通意外,要以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符合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
律师建议:司机提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多年来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南京一位专业律师告诉记者,在第一个案例中,目前尚未获得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无法确定责任,但在第二个案例中,即使叶某的家人不向违停车主索赔,而是向自己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也无法获得赔偿。
该律师告诉记者,相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承担着第三方的责任。而作为货车司机的本人,形成不了第三方,也被排除在三责险的范围之外。而保险公司一般也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种道德风险,即为了防止投保人“骗保”。因此,凡涉及到第三方责任的,包括配偶之间、直系亲属等家庭成员之间,都被排除在外,这就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因为如果发生意外,他们之间可能形成一个相互继承权。
这是一种已形成文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家庭成员间故意的伤害,以骗保来获赔,又能通过继承合法地获取,从而避免事实上存在的道德风险。且这一条作为制式的保险合同条款,基本上都被承认。“但也有判例是获赔的,但比较少,在其特殊性。”该律师对记者表示,因此,建议从事货车运输或者出行率较高的车主,还是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形成有效的保障。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郭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