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艺人鞠婧祎肖像侵权纠纷案一审落槌。上海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鞠婧祎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起因是被告在分析鞠婧祎造型文章中,使用鞠婧祎照片作为配图。由于文内附有部分美发产品介绍、价格宣传信息(网上截图显示,确实有此类信息),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照片,借助鞠婧祎知名度为产品背书,有营利目的,侵害原告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目的使用,构成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件。根据报道,公号使用照片来源为公开渠道,属于未获本人授权,至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双方分歧较大,被告辩称文中没有商品、店铺链接,故认为不构成侵权。
在一审环节,上海当地法院认为原告是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同时,被告的文章,未对原告肖像做任何丑化贬损,未给艺人带来未知不良影响,且已经删除文章,契合原告停止侵权的诉求。
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合理限度内臧否明星,明星对来自社会的评价保持克制,是容忍义务的体现。在肖像权保护中,对特定人群和情境下的肖像权应有所限制。公众人物出入社会,言行曝光面积较大,个人形象声誉有巨大影响力,是一笔无形资产,在其本人获得社会声誉名望时,包括肖像权在内的人格权利,要向社会小幅让渡。此间道理,演艺工作者应当心知肚明。
艺人是偶像,但更是职业。向外界展示经营个人形象,收获社会名望,从而在偶像工业中变现,是其职业生涯重要方面。无论是出于市场需求、职业要求,明星都不可能在谋求影响力的愿望外,完全把肖像举止与世俗隔绝,这不符合演艺行业的本质和现实。
从目前一审判决结果看,法院的裁决具有极强示范效应,发挥了“以案释法”效果。比如,认为公众人物有一定容忍义务,并指出被告使用照片时未曾丑化贬损原告,从而有助于划定合理使用艺人肖像的方式和边界。这对往后自媒体文章配图的选择使用,以及明星艺人肖像权的保护都有积极作用。尽管双方后续发声仍有争议龃龉,但公众通过此案进一步了解了肖像权保护的范围和条件,这是判决本身带来的社会效果。
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于艺人肖像权的理解认识、具体保护,有一个变迁流动的语境。在以前,艺人肖像侵权现象主要发生在广告杂志、海报以及商品包装宣传中,演员黄晓明、靳东,作家莫言等曾遭遇侵权。进入新媒体时代后,照片的复制拼贴更加容易,自媒体平台的艺人肖像被侵权现象有抬头之势。鞠婧祎维权败诉之前,许多明星艺人也通过法律途径,赢得胜诉赔偿。例如,2016 年,某旅行网站因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以“葛优躺”为配图的酒店信息,虽然该条微博只被转发 4 次,评论 4 次,点赞 11 次,但最终被判赔 7 万元并公开致歉;而杭州某餐饮公司擅自把演员杨颖的照片,在多个公众平台用于产品推广宣传,被起诉后,法院判决商家赔偿杨颖100万元经济损失费,并在社交平台上连续10日向杨颖公开道歉。
这起案例则向公众表明,在复杂的传播环境中,对于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保护,法律将不断厘清是与非的边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就人格权单独成编,就有效地弥补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缺陷。作为自媒体,必须不断提高依法传播艺人肖像的素养,对肖像权保持足够的审慎,要明确文章传播性质,表述措辞做到得体恰切,同时还有确定是否直接用于商业用途。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利用“名人效应”带来的流量,避免卷入司法纠纷。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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