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2月2日,记者从泸州古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在执行一起案件时,被执行人“口吐芬芳”,据不履行义务,被拘留15日。
牟某勇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牟某勇承担30%责任,赔偿刘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699.84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牟某勇,要求其履行赔偿义务,牟某勇不但拒绝报告财产,还在电话中对执行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口吐芬芳”辱骂执行法官。
了解到牟某勇在县城跑“摩的”,执行干警伪装成“乘客”,成功将嚣张的牟某勇抓获,强制带回法院。
被带到古蔺法院的牟某勇仍撒泼、叫嚣,并拒绝报告其财产状况,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最终,对于牟某勇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古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15日司法拘留。
执行法官提醒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逃避执行,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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