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冒名顶替上大学刑事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罗沙、刘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2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与会人员围绕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冒名顶替上大学刑事处罚、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等问题展开讨论。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草案三审稿再次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特殊措施、经特定程序所作的个别下调。”张勇委员说,草案同时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仍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从两方面入手,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陈斯喜委员表示,草案三审稿的修改完善是值得肯定的。他同时坚持建议,要采取“恶意补足年龄”的办法来解决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源于英美法系。根据这个原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个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草案规定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孙其信委员提出,要保护被冒名顶替的人的受教育权等权利,也要明确冒名顶替的人获得的学历和学位是否有效的问题。

  “刑法可能不涉及对学历学位有效性的处置,但后续与其他教育相关法律的衔接十分重要,建议在今后的相关法律条例中明确规定。” 孙其信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提出,草案增加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犯罪的规定,但规定的刑期还不足以震慑犯罪。她同时建议将“猥亵不满10周岁的幼儿”纳入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更有力保护低龄幼儿。

  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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