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龚云飞)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律师,做客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联合今日头条举办的线上微访谈活动,向网友分享自己今年带来的议案和建议。
正义网:您今年带来了哪些议案和建议?主要涵盖哪些方面呢?
方燕律师:今年我关注的内容主要是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以及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等议题。
正义网:日前,家庭教育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您怎么看待家庭教育立法的现实意义?对于家庭教育立法,您认为哪些方面应重点规范?
方燕律师:家庭教育不只是家务事,更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务事。如今我们的生活已经进入了高速互联的5G时代,但最基本的家庭教育问题却层出不穷、难以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年龄日趋低龄,留守儿童、单亲儿童、重组家庭等特殊家庭的家庭教育严重缺失等问题日益浮出水面。因家庭教育失能导致的不良少年甚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仅危害到未成年人个人或家庭,同时还会危害到整个社会。因此,家庭教育不再只是家务事,同时亦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务事。家庭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成年人成长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于家庭教育立法,我认为在以下方面应当重点规范:首先,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不应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否得当,关系着孩子能否健康成长。对于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离异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其次,由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让家庭教育回归本位,让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这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目的。
正义网: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规模小型化等社会趋势,家政服务领域的市场需求也将越来越大。该领域应该如何进行法律规制,您有哪些建议?
方燕律师: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家政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只有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管理法》,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为行业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也为该行业长期健康有序发展确定方向。
对于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家政服务人员,应该加强管理,制定一定的准入门槛,建立动态管理制度。行政主管机关应加强家政服务市场的指导和监管,加强提质扩容行动以及多种形式的文明示范活动,增强家政服务人员的认同感,提高行业美誉度和市场成熟度。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任务,强化家政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责任和自律要求。制定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根据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全方位地构建由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组成的家政服务标准化体系,为打造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行科学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制度保障。
要完善现有的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以家政服务平台为载体,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互联,建立包含家政服务各方的基本信息数据档案、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从业人员红黑名单的全方位家政服务数据资共享平台。
要建立案底查询和信息披露制度。消费者到家政服务机构聘用家庭服务员时,应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人员披露与家政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是否存在不良的家政消费记录、家庭成员或消费者是否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抑郁等重要疾病。家政服务人员也应当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及消费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无犯罪记录证明、技能等证明材料。
正义网:近年来,妇女权益保护相关议题不断涌现,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出现了与相关法律和实践问题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此您有何修改建议?
方燕律师:2021年1月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民法典在加强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方面做出了诸多规定,强化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民法典的实施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目前妇女权益保护领域新老问题交织, 妇女权益保障法本身也存在不足,一些内容滞后于民法典的规定,一些条文缺乏刚性约束,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仍然存在许多现实问题。因此,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其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性的同时,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修改构想主要体现在三个角度:一是要与民法典的规定相适应,妇女权益保障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8年,部分条文已经落后于民法典的规定。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关于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上沿用的是此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为前提条件。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取消了这一前提条件,进一步完善了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应当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对于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问题,应修改现行规定,取消“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置限制,应明确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是强化妇女权益保障法条文本身的刚性,除了沿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应当建立惩戒机制。例如,实践中,针对就业中出现的针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很难因此而受到惩处,这种情形应当直接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予以规定,明确其惩戒处罚机制并计入信用档案予以公布。三是关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中的现实问题,通过法律的修改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比如针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职场性骚扰问题等,修改完善法律以提供解决依据。
正义网:性侵未成年人事件频发引发社会的关注和反思,在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同时,您认为如何通过法律更好保障受侵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权益?
方燕律师: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得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精神损失,但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后,很难真正修复侵害行为对其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创伤。如何妥善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性侵害行为而产生的生理、心理、生存、健康等现实问题,还有赖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综合保护救助制度的建立。
如何通过法律更好保障受侵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权益,我主要提两点建议:一是实现未成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突破,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二是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新刑诉法解释中关于“转学安置”的法律职责,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配合司法机关,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新环境中健康成长。
正义网:去年,最高检先后联合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构建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这两项制度均已纳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您认为这两项制度创新,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有何重要意义?
方燕律师:这两项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的创新之举,彰显了检察机关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感。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不仅能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完善固定证据,有效惩治违法犯罪,将不法伤害程度降到最低,还能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司法救助等,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行,从源头解决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的问题,对各部门权责进行明确以后,强制报告机制的推进就有了细化、落实的基础,对于及时、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意义重大。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单靠日常教育和事后惩处难以实现预防目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对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不予认定教师资格。该制度加强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只有限制其接触未成年人,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防止再犯,从而构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墙”。#法律视角看两会# #代表委员面对面#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