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身亡,同饮者被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深圳一男子和朋友在酒吧饮酒、娱乐,不幸在醉酒状态下坠楼身亡,其家属要求当日陪同李某饮酒的友人、涉案酒吧业主、酒吧所在地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0万余元。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死者家属认为:

同饮者对事故有重大责任

事发当天,深圳男子李某在路上偶遇朋友孙某,相邀孙某和另一朋友耿某等人一起吃饭,席间四人喝了两瓶白酒。饭后,孙某邀请大家唱歌,耿某提议前往其朋友华某工作的某酒吧。一行人到达酒吧后,又买了一瓶洋酒,继续喝酒、玩耍、唱歌。

据耿某对公安机关的陈述,李某在酒吧娱乐期间,李某往某酒吧后门(消防通道)走去,站在后门走廊栏杆处。耿某、华某、孙某一起出来,劝李某回到酒吧内。正当大家准备往回走时,耿某回头突然发现李某手抓栏杆、右脚已跨过栏杆,一下子翻过栏杆掉到楼下。耿某、华某、孙某等人随即报警并拨打120,抢救人员赶到后,确认李某当场死亡。

经查,某酒吧经营者与涉案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租赁合同关系,其未经物业同意加开后门,加装消防楼梯及栏杆。经事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某酒吧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丧葬费、抚养费等一切费用若干万元,约定此纠纷至此解决。

事发后,李某家属认为某酒吧所在地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物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义务,对李某的死亡负有直接的重大责任。孙某、华某、耿某在晚饭喝完酒后又拉李某去酒吧喝酒,对其积极劝酒导致其喝酒过量,之后没有尽到对李某的保护义务送其安全归家,对其死亡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应当对饮酒后自身安全负有完全的注意义务,但其放任自己饮酒,导致醉酒并意外坠楼身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酒吧架设的消防安全通道外延栏杆高度为104厘米,低于国家对建筑物公共部位凭空处栏杆的净高度要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酒吧业主邱某已与原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不予处理。涉案物业的所有权人不是事发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且无证据证明涉案消防通道及栏杆是其所架设,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对于孙某、耿某、华某等人,无证据证明有劝酒导致李某身体伤害的主观故意及行为,故不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他们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同伴负有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照顾、护送的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带离危险环境或安置在对其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之下。孙某、耿某、华某已注意到李某的醉酒行为,劝诫李某回到酒吧内,但不够细致,是无心之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共同对李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8209.03元。

内容来源:深圳晚报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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