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乾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综合近日多家媒体报道)
近些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广西13岁少女覃某肢解同窗好友、四川金川13岁男孩方某将老师烧成重伤……手段之残忍、影响之恶劣,亵渎了法治正义,威胁了公民权利。
按理说,犯了罪就要为自己的行为“埋单”,但这些凶手为未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最终均逃脱了刑法制裁,这就给全社会提出了严峻而现实的课题。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是契合治理需求、回应社会关切的及时之举,体现出法治的审时度势、与时俱进。
刑罚有利于形成震慑教育之势,实现刑事立法的惩罚预防功能。一方面,低龄不再是逃脱惩罚的“免罪金牌”,能够让低龄未成年人更好树立起敬畏法律和生命的意识。另一方面,这也向广大家长发出“警醒书”:要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给予孩子足够的关心关爱,并严加管教,做到防患于日常、避祸于无形。
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