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康亚飞
2021年,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出台或施行《数据安全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与网络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具体给消费者带来哪些“硬核”保护?记者根据中消协3月11日发布的《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为您梳理。
@《民法典》 扩展网络消费者可获得的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是调整网络交易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而民法典则集中规定了最核心、最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其中对涉及网络消费合同的交易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注重对消费者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保护,平衡了保护网络消费者和尊重经营者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关系。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强化网络平台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即对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996条打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泾渭分明的救济体系,拓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网络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约行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
另外,《民法典》第1034-1038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和收集、处理规则,明确了数据企业保障其收集和存储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等义务,这些规定都有助于提高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对“二选一”等作出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1年2月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该指南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特点、重点和难点,对相关垄断行为的要件认定和识别作出具体规范,对近年来社会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经营者实施“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而“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方式
2021年6月,为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修订并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针对执法机构和相关被授权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不积极、审查质量不高、监督考核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为修订主线,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方式,规范审查基本流程,完善和细化审查标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等,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切实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2021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该办法为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
@《数据安全法》 要求网络经营者数据处理依法合规
2021年9月,《数据安全法》实施,为网络消费者的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网络经营者作为数据处理者的合规义务,该法要求网络经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合规,应当为民造福并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并定期开展数据风险评估。
上述义务的明确,有利于加快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权益的保护进程。
@《个人信息保护法》 禁止商家“大数据杀熟”
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根据该法要求,经营者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保证消费者知情,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禁止商家通过自动化决策“大数据杀熟”。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屈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