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执法谁普法】交通运输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兆滨 通讯员 王燕 淄博报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违法案例公开公示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警示教育作用,进而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做好普法宣传引导工作,不断增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现结合“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有关案件普法如下。

1.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山东**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案:

2021年1月14日,孙**驾驶的鲁C97***(黄色)因超限超载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起凤中队查扣,移交至局执法单位监督卸货。2021年1月18日 ,执法人员在对孙**驾驶的鲁C97*** (黄色)实施检查时,发现该车为4轴货车,按照规定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1吨。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7.92吨,超限超载比例86.84%,桓台县交警部门按照规定对车辆驾驶员做出相应行政处罚。经核查,该车辆所载货物为石子,于山东**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载,该公司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山东**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物流有限公司)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案:

2021年3月26日,吕**驾驶的鲁MDQ*** (黄色)鲁M3***挂(黄色)因超限超载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马桥中队查扣,移交至局执法单位监督卸货。2021年3月29 日,执法人员在对吕**驾驶的鲁MDQ*** (黄色)鲁M3***挂(黄色)实施检查时,发现该车为6轴货车,按照规定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62.98吨,超限比率28.53%,桓台县交警部门按照规定对车辆驾驶员做出相应行政处罚。该车辆所载货物为铝土,系***物流有限公司装载,其装货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物流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摘要: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第十二条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法规全文链接: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0/2/18/art_107861_92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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