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今日施行,50万赔偿上限为何提高到500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于今日(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在当天举办的2021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就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做了主题演讲,并解释了为何将法定赔偿额最高50万提高到500万。他称此次修法增加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革。在他看来,在中国当下现实,增加侵权损害赔偿可以进一步扼制恶意侵权行为。

新《著作权》法今日施行,50万赔偿上限为何提高到500万?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

面临难题:

牵涉利益主体太多关系复杂 首次修改便收到16万多条意见

据石宏介绍,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著作权领域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随着网络化、数字化等代表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运用,一些现有的规定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侵权损害赔偿额低,加上《著作权法》执法手段不足的问题,使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遏止,权利人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

此外近年来我国也相继加入一些国际条约,去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何让《著作权法》与新的国际条约和《民法典》进行有效地衔接?这些都是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所要思考的问题。

石宏坦言,《著作权法》虽说只有60多条条款,但他个人感觉修法的难度一点不小于《民法典》。这些难题主要体现在理论界和实践性方面,《著作权法》领域涉及的利益主体很多,各个利益主体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不同的需求。“我们从权利人的角度、传播者的角度还有利用者的角度,大家的利益诉求是很不一样的。如何把这些不同的利益有效地衔接起来,这是立法面临的相当大的难题。”

正因为著作权领域涉及的利益主体太多,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所以立法越需要充分的会聚民智、听取民意、凝聚共识。“我们第一次修改的时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时总共收到16万多条意见,这对一个小法来说量很大。因为《民法典》这部大法有1260条条款,当时社会公众意见也才只有102万条。”石宏称,到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的时候,才降到几万条,他们对这些意见都进行了充分地研究,并就大的、主流的意见做了吸收,比如视听作品的权属问题,这是很多利益主体关注的问题,修法时对此做了专门研究。

新增内容:

将电影作品修改为试听作品 充分考虑到互联网短视频问题

据石宏介绍,这次《著作权法》修改决定总共有42条,内容比较多。首先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即在这次修改过程当中,不少意见提出,作品是《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明确其定义对在实践当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就此我们在新法中对作品定义做了明确规定,即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将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电影及类似电影摄制手法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是充分考虑我国新技术、新媒体尤其互联网发展的现实需要,特别是短视频的问题。同时明确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即试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对于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力归属,这次明确规定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可以说,这次修改兼顾和平衡了各个主体的利益。

“我们还将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兜底性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作品类型留出空间,有利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更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石宏说道。

他还表示,新法完善了著作权中广播权权力内容的规定,修改前的规定广播权仅仅指以无线方式公开传播广播作品,这次扩大了广播权的内容,把有线方式广播作品纳入进去,并明确把交互式的传播方式排除在广播权内容之外。

重大变革:

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重大的制度变革

“在著作权领域向来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这也是各方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这次修法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基础上,健全完善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石宏如是说。

他进一步解释道,这次调整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适用次序,以前规定是受到侵害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的时候按照损失、没有损失的按侵权获利进行赔偿,这无形当中加大了侵权人证明难度。这次修法没有严格按照这个顺序来,而是把这个权力交给当事人,“如果你认为对方获利更容易,可以按获利计算损失赔偿额,如果认为损失证明更方便,则可以按损失请求损害赔偿额,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另外,新法将权利许可费增设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参考方法,和专利法、商标法衔接;更重要的是这次特别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革,在中国当下现实,增加侵权损害赔偿可以进一步扼制恶意侵权行为。所以新法明确规定对故意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损失赔偿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我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加大了著作权侵权的违法成本,对于打击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石宏说道,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定赔偿额制度。以前法定赔偿额最高50万元,这次提到了500万元,这是上限;另外还规定了下限为500元,这是因为著作权中作品形式不一样,所以要规定一个下限。

为着力解决被侵权权利人的维权难题,新法增加了作品的登记制度,这为法院举证提供便利;同时形成了文书提供令制度以及完善了著作权管理制度,加强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比如根据一些国际条约的要求,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即跟其他作品保护期一样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恩杰

编辑/弓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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