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完婚礼
“妻子”和别人去领结婚证
2016年,王某与乔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王某早在2011年已经登记结婚,乔某称她已经离异。两人热恋期间,王某经常给乔某发“520”红包,还时常给她买东西。为了和乔某在一起,王某回到老家江西与妻子协议离婚,经过两次起诉,2017年8月份,法院判决离婚。
随后,王某与乔某生活在一起。2018年2月23日两人举办民俗婚礼。举办婚礼后,王某多次劝说乔某领取结婚证但都被拒绝。其间,乔某还陆续向王某索要钱财。
2018年8月,王某经查问得知,乔某在2018年2月28日与盛某领取了结婚证。王某称,恋爱期间他一共为乔某花费了28万元。今年8月份,王某一纸诉状将乔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乔某退还各项钱款18万元。
法院判决
女方应退还6.8万元赠款
庭审期间,乔某辩称,她与王某举办婚礼是被逼迫的,自己并没有借婚恋索取财物。在认识王某之前,她与前男友生了一个孩子,但未登记结婚,因为要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才会领证。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要求乔某返还恋爱期间支付的钱财
实际是对赠与行为的撤销
案由应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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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出于热恋或者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虑,双方之间可能产生较多的经济往来,恋人间的赠与,如小额物品或钱财,一般都不能要求退还,但若是出于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赠送的大额钱款,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彩礼范畴,即一方在赠送财物过程中暗含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的心愿,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视为赠与合同附带的义务未实现,赠与方可撤销赠与。
来源| 杭州日报、东南早报、交通91.8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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