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交通事故案例,都是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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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霍高速公路玉门段“1·12”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1月12日19时18分许,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驾驶人魏某某驾驶新A·××T9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连霍高速(G30)2485KM+100M处(玉门市赤金镇境内)时,与临泽县新华镇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甘E·××51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新A·××T93号车起火燃烧,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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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王某某使用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驾驶证,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所驾机动车尾部未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超低速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是肇事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六条第三、第四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

事故教训

请广大驾驶人员驾驶合格、安全车辆上路行驶,绝不开带病的车辆,绝不带着安全隐患上路。请您时刻牢记家人的叮嘱,平安回家才是家人日夜的期盼。

二、甘南州碌曲县“2·12”事故

2018年2月12日13时许,甘南州合作市驾驶人旦某某驾驶甘P·××982号“明锐”牌小型客车(核载5人,实载3人),由合作市驶往四川省成都方向,行驶至国道213线374KM+700M处(碌曲县境内)时,车辆失控与路面桥墩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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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旦某某驾驶甘P·××982号小型轿车在限速100KM/h的路段上以104.3KM/h-110.3KM/h的速度超速行驶,且临危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

驾驶人要牢记:“一分钟车祸,一辈子痛苦!”遵守交通规则,切莫超速行驶,超速行驶都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文明行车,安全驾驶。

【来源:马鬃山高速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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