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了9.99元,却遭索赔20万
福建厦门一网友
将购买的电子书
分享给他人
结果被告了
还被索赔20余万元
近日
思明法院审理了这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分享电子书成被告
不久前,
小林在亚马逊网站,
以9.99元的价格
购买了某网络小说电子书。
随后,将小说的内容,
发布至一网络图书馆,
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
2014年1月
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磨铁公司)
与某网络小说作者签署合同
独家享有该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的权利
磨铁公司
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至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属于侵权。信息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小林辩称
这是自己花钱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自己的虚拟财产,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电子书和其他商品一样,既然购买了,就可以出借和转让。
自己把电子书上传到涉案的网络图书馆,根据设置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小林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网络图书馆的运营商
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平台上的电子书均由用户上传,是否供人借阅取决于用户的自主选择,平台已经采取技术手段限制了复制,也没有从中牟利。
法院审理认为
1
小林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上传至互联网平台。
2
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
3
侵犯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小林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思明法院判决由小林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法官说法
流转模式仍是“交互式”传播
法官表示,作为一种新形式作品,电子书的传播和复制都更加便捷,与传统印刷条件下截然不同。若电子书购买后便可在互联网进行复制传播,不受约束,作品的商业价值将严重贬损,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将遭受巨大损害。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限定条件下图书馆使用数字作品的权利,但针对的是实体图书馆。本案所谓的“网络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数字作品的条件。本案中,根据亚马逊网站公示的《使用条件》,也明确表示该平台出售电子书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分发、传播等。
法官进一步分析,即使网络图书馆设定电子书的流转模式,限制同一电子书无法同时被多人阅读,但对象仍是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公众” ,限定阅读的期限届满后还会继续流转,仍是一种“交互式”式的传播。
那么,日常生活中
网络分享如何判断是否侵权?
法官提醒
网络分享行为
往往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
可综合以下3点
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避免随意分享“踩雷”
网友上传电子书,
侵权要赔偿,
那么网站是不是也要赔钱?
此前,思明区法院
还审理过这样一起网络侵权案,
一审判决认定厦门一网站侵权,
要求立即删除其网站上的电子书,
并赔偿2万元。
“雍正皇帝”状告厦门网站
经查,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此前经过知名作家二月河授权,取得了《康熙大帝》、《雍正皇帝》、《乾隆皇帝》等多部作品的专有使用权,独家享有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但是,2013年,北京中文在线发现,宝软网上出现了《雍正皇帝》系列作品,包括《九王夺嫡》、《雕弓天狼》、《恨水东逝》等。在网站上,这些作品都有对应的应用程序下载。只要网友下载了应用程序,就可以阅读完整的作品。经查,宝软网的主办单位是厦门宝软科技有限公司。
为此,北京中文在线向思明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北京中文在线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83400元。
但是,被告厦门宝软科技公司答辩说,该公司并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宝软网上的涉案作品是“网友上传”,被告不知道是侵权作品。
经审理,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宝软网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要求其立即删除“宝软网”上登载的《雍正皇帝》系列电子书,并赔偿原告2万元经济损失。
法官认为,被告作为“宝软网”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网站拥有实际的控制权,对网站上作品的来源、内容负有审查义务。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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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峡导报微信(ID hxdbwx)整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