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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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