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对已交房但不入住的也按一定比例收取暖费

胶东在线 2020-09-30 11:09:00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061384的网友留言,对城市供暖入住率提出看法:供暖季节又要来临了,因为新的住宅小区较多,每年在供暖的时候都会因为入住率问题导致民怨,想问一下,我们是否可以参照外地的一些做法,对于已经交房但不入住的业主也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取暖费,没有卖出的由开发商负责缴纳。

我们是沿海城市,许多业主是夏季来度假,冬季不住,还有一些业主是多套住房,许多是投资的,那点取暖费对他们来说不算什么,再说他们的房子也确实蹭了别人家的暖气,不能因为他们的原因影响入住业主供暖。比如北京:对采用分户供热的楼房来说,《北京市供热采暖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而关于暂停供热后需交纳基本费用的比例,各地有不同的规定。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规定的标准为总计采暖费的60%。其它地区也有缴纳30%左右的。

烟台市数字化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回复:您好,2014年施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根据烟价【2011】103号《关于供暖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单元用热户数达不到供热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如用户要求供暖,且供热单位具备供热条件,其供热价格可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具体供暖事宜可咨询您所在县区供热部门和企业,感谢您的参与。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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