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女子离婚后仍和前夫同住!10年后却得知...

为了孩子,女子离婚后仍和前夫同住!10年后却得知...

离婚10年,为了女儿,前夫前妻仍共同生活在浙江杭州萧山城区的房子里。

一“家”三口同桌吃饭,晚上各自回房睡觉,相敬如“冰”的假面婚姻生活一过就是10年。

今年,女儿要读民办初中了,前妻准备将农村另一套房子出售,这才发现前夫早已再婚,房子也被送人了......

前夫瞒着前妻,把房子送给了“她”

2010年4月,余某和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只是简单的领取了离婚证,并未对两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余某做的是销售工作,常年在外,顾及到当时女儿只有3岁,夫妻决定仍然一起住在萧山城区的某套房子,共同照顾孩子。

二人口头约定,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和照顾孩子的时间精力,余某承担70%的抚养费,王某承担30%的抚养费。双方按照既有约定过着在外人看来与普通家庭无异的生活。

女儿的日常生活主要由王某照顾,余某一年有一半时间在外面,回“家”的时候,一“家”三口同桌吃饭,晚上各自回房睡觉,这种相敬如“冰”的“假面婚姻”生活一过就是十年。

余某和王某离婚后经济各自独立,但对名下的两套房产一直未进行分割。一套房在萧山城区,由余某和王某在2008年共同出资购买,50多平方米,目前是“一家三口”共同居住,房产证上写着王某和余某的名字。另一套在戴村镇,80多平方米,由余某于2008年继承自父母遗产,房产证上只写了余某一人的名字。

从2008年至今,余某一直对王某表示,戴村那套房被出租着,租金为3万一年,每年都将这笔房租费作为抚养费全额交付给王某。

今年5月,考虑女儿读民办初中需要支付较高的学费,王某准备出售戴村的那套房子。没想到,房产中介却告知王某,这套房子已经登记在第三人陈某(化姓)名下了。王某立即联系余某询问原由,余某承认了房屋已过户他人的事实。

前妻质疑前夫外面“有人”,他当场拿出结婚证

前妻要拿回农村房子

约定调解的那天,王某看到前夫余某和陈某结伴而来,抑制不住愤怒的情绪,指责余某背着他们母女在外“有人”。而余某则拿出了结婚证表态,他和陈某是领了结婚证的合法夫妻!

余某已婚的事实刺激了王某,她一时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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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图文无关

余某说,戴村的房子是自己父母的遗产,房屋所有权证也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理应属于个人财产。自己与陈某是2012年相识,远在离婚之后,对于和谁结婚,如何处置个人房产都和王某无关。

余某的说辞,激怒了王某。她愤愤不平道,10年来,自己为了女儿含辛茹苦,余某除了按时给抚养费,其余什么都不管。这10年不是没有人给自己介绍对象,但是她为了女儿都拒绝了。没想到余某不仅偷偷结了婚,连房子都给了别人,完全不顾自己和女儿。王某提出,要拿回戴村房子中属于自己和女儿的份额。

余某则坚决表态,戴村的房子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自己和王某目前唯一的共同财产就是现在萧山城区居住的这一套,趁着这次机会,也说清楚,鉴于自己也有了新家庭,以后女儿的抚养费会按时出,但不想与王某再有瓜葛。

第一次协商双方不欢而散。

“她”表态:理解丈夫对女儿的愧疚

一直默许离婚不离家现象存在

过了几天,调解员接到了陈某打来的电话。陈某说,她和余某是2012年谈的对象,2014年领了结婚证,谈恋爱的时候她看过余某的离婚证,也听余某说过前一段婚姻中的种种,因为自己从小也在单亲家庭长大,特别能体谅余某对女儿的深深愧疚,所以一直默许余某和王某这种离婚不离家现象的存在。

“作为女人,我也希望丈夫每天都回家,但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无奈。戴村那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只写了余某的名字,我以为是余某的个人财产,他说为了弥补在感情上对我的亏欠,想把房子更名过户到我的名下,我同意了。我无心参与余某和前妻王某之间的纷争,但王某现在天天到我家来闹,引得周围邻居都把我当成了小三,我的委屈又能和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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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调解员分别给余某和王某致电,说明了陈某的想法。余某和王某经过考虑后表示愿意进行第二次调解。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城区房子归前妻

戴村房子归前夫

第二次调解一开始,前妻王某直接表明诉求,自己牺牲青春尽心照顾家庭女儿十年,要求把萧山城区那套房子分配给自己和女儿两人所有,至于戴村那套房就均分三份,她、女儿、余某各分一份。

王某的诉求遭到了余某的拒绝。余某表示自己可以适当让步,但这个分配方案有失公正,也委屈了陈某,坚决不同意。

眼看余某和王某又要起争执,调解员及时进行了制止。“你们是女儿唯一的父母,这个亲子关系一辈子都是。不要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变成仇人。”

调解员尝试从法律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

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共同财产应由夫妻两人平等分割。

萧山城区的房子,属余某、王某两人共同财产毋庸置疑。

戴村镇的房子,属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有。继承法律关系发生在2008年,余某王某尚未离婚。余某过户行为属于超过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处分前未与王某协商一致,另一方面陈某没有支付合理价款,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所以余某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最终,经过一番施法和协调,余某征求陈某的同意后表态:城区的房子就归王某独有,而戴村的房子则由余某和王某各一半进行分割。并对王某说道:“夫妻一场,我真的希望你过的好,城区的房子你就和女儿安心住吧,你收入不高,以后也有个保障。”

调解员询问王某意见,她擦拭着眼角,说了句“戴村那套就归他们俩吧。”

来源:萧山日报

编辑:Miss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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