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黄某以该剧的制作方A公司与B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你正常使用的手机号上了网剧,当了流量道具,宁静的生活从此被打破,热心的网友主动给你打电话,发消息加微信,忙得不亦乐乎,在网友看来这是剧里面加了一个“彩蛋”,“皮一下很开心”,但对于被曝光隐私的受害者来说,是面临亿计流量背后不可测度的骚扰风险。
特别是本案的原告黄某正处于学习、工作相对繁忙的毕业前夕,短期内却受到多人较高频次侵扰,对其生活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可想而知。这样的“意外之喜”落到谁身上,都是无妄之灾,所以必须要有人来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是要看到,如今的网剧更加强调用户的黏性、社交流量分发,想方设法地让用户有更多沉浸式体验,希望让观众“假戏真做”。所以,之前电视剧《三十而已》中林有有因为演小三,居然遭到了网络暴力、集体抵制。网民分不清戏里戏外,争吵得不亦乐乎,这恰恰是资本推动的,也是庞大的娱乐工业想达到的目的,造梦、造怒、造流量,怕的是没有影响。
如果说,之前影视剧里流露出来的真实姓名、电话、住址,可能还算是无心之失的话,那么,如今制作方明知道网友的互动性这么强,带入感这么深,还要留下真实的电话号码,那就是故意埋“彩蛋”,是有意为之。对于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骚扰风险,也就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过错”。
法院认为,该号码被设定为剧中角色所有,“激发了观剧网民的好奇心理”;法院还明确网剧制作存在的主观过错,有低成本的、“现有技术和艺术表达方式”避免手机号出现在网剧,但是制作方仍然“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
这次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仅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在说理部分相当透彻,也是以坚实的法理,重重画下了禁止电视剧创作侵害公民正当隐私权的边界。
一者,通过鲜活的案例,提前释明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有关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制度保护的原则,以案说法,向公众宣示隐私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制作方要有这根弦;
二者,判决明确维持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包括不受他人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进行的侵扰,被人打电话骚扰不是小事;
三者,明确了影视剧制作方有义务维护剧中展示的细节所指向特定个体的隐私权利,这是给所有娱乐产业从业人员提了一个醒、上了一堂课:拍自己的电视剧,但别把人家的隐私“豁出去”。
公民手机号不是网剧埋的“彩蛋”,电视剧制作方不能心存侥幸,不管不顾公民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