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子醉酒后自杀身亡,朋友送他回家被判担责”的消息引发网络关注。关于送人者是否该承担责任,引发了网络争议。10月20日,送人者向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介绍了事发时的经过,称自己好心送朋友回家,没有预见到朋友自杀,同时朋友也没有不省人事。而据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死者自主下车、打电话不能表明其处于清醒状态,判决送人男子赔偿死者家属7万余元。对此,送人男子表示,将申请再审。有律师表示,该案的被告和死者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都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对那些在饭局中喝酒的人以及未喝酒、送饮酒者回家的人会有一定的警醒作用。那么,聚会者对酒桌上的人应该照看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以免责?律师也对此作出详细解释,聚会组织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负有救助义务。如果尽到上述义务,自然无需担责。
广东东莞一醉酒男子自杀身亡 送他回家的朋友被判担责赔偿7万元
2018年,广东东莞一男子醉酒,随后男子朋友将男子送到住处附近后离开。第二天,醉酒男子被发现在路边身亡。据媒体消息称,公安机关分析男子系自杀身亡。
2020年10月20日下午,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案件当事人、送男子回家的李先生处获悉,李先生被死者家属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先生担责,赔偿死者家属7万余元。
但该案中,男子酒后自杀,送人者是否该承担责任,一度引发网络争议。在该新闻发出后,引发网友关注。
有网友评论称,“酒局不要硬劝酒,出了事情共担责。是自杀没错,但是朋友和他一起喝酒了,就有照看的责任,不管自杀还是意外。”还有网友评论称,“如果不送回家,朋友死了得担责,送回家了,朋友死了还得担责。”
同时,也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一个人对酒桌上的人应该照看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以免责?”
当事人:好心送男子回家,没有预见到他自杀
李先生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他与李某岑系客户及朋友关系。2018年5月10日,李先生与死者李某岑及其他三位朋友在东莞一餐馆内吃饭喝酒。当天一共有4个人喝酒,李先生本人没有喝酒。在聚会喝酒期间,聚会者中无一人劝酒。酒后,未喝酒的李先生驾车送李某岑回李某岑的工厂。在送李某岑回去路上,李先生没有发现李某岑出现任何异常的情况。
因李某岑未告知李先生其住所的具体地址,李先生也没有李某岑妻子的电话,所以李先生将李某岑送到他所知道的李某岑原住址楼下后离开。事发当日晚20时55分左右,李先生开车到李某岑工厂附近后,将李某岑独自一人放下后离开。
“之前也跟他吃过几次饭,喝过酒,他自己说过他喝8到10瓶啤酒没事。事发当天,他喝的量跟以前差不多,大概六七两白酒。”李先生说。
事发后第二天,李某岑被人发现其使用铁链自杀身亡,李先生拨打李某岑电话但并未被接通。第三天,李先生去李某岑的工厂拿货,李某岑妻子并未告知他丈夫死亡的情况。此后,李先生从当地警方处获知李某岑的死亡,难以接受朋友死亡的事实。
“他喝过酒以后意识是清醒的,没有到不省人事的程度。一路上他还在聊天,下完车还跟别人微信要货款。他下车的时候,我问他要不要打电话给他老婆,叫她下来接一下。他就说不用,让我自己直接走,然后我就回家了。”李先生说。
在得知李某岑出事后,李先生与李某岑妻子取得联系。李某岑妻子表示,李先生将丈夫送到的地点较为偏僻,“为什么不能把他送到我家的工厂里去呢?”李某岑妻子称。
对此,李先生称,下车点离李某岑的工厂很近,大概50米到100米左右。“我觉得自己很冤枉,我好心专程送他回家。我也把他送到了地方,下车时还提醒了他(让妻子来接),跟他打了招呼。但是他的自杀,我没有预见到。如果我把他送到他家里,他还是自杀了,那是不是也会追究我的责任呢?”李先生说。
李先生称,事发后,他很少与他人喝酒,也很少主动提起这件事。“我受到的影响比较大。我好心办事,没想到会被判成这样。我是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的帮助,帮助他家里的。”李先生说。
法院: 死者自主下车、打电话不能表明其处于清醒状态 被告人:将申请再审
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本案为生命纠纷权。
法院称,首先,公安机关并未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作出具体认定,只是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中分析为李某岑使用铁链自杀,该分析并为指出与死者饮酒是否有关系,也未进行尸检来确认死因,更多只是一种推断,用于排除他杀的可能。
其次,虽李先生本人并未饮酒,但其在开车送李某岑回家时是知道李某岑有大量饮酒的,此时,李某岑处于其控制与监管之下,李先生有义务确保李某岑处于安全状态。李某岑下车的地方虽在其居住地附近,但较为偏僻,且为夜间,即使李某岑按照李先生所称处于能自主下车与打电话的状态,也不能表明李某岑处于清醒状态,具有完全自主行动能力,也就是说李先生并不能确保李某岑下车后处于安全状态。且从常理上而言,李先生为确保李某岑下车后的安全,也应在短时间内打电话给李某岑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故原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对李某岑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并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今年9月,李先生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李先生表示,“我不满意法院的判决结果,将申请再审,希望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
聚会者对酒桌上的人应该照看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免责?律师:判例有警醒作用
那么,李先生对于李某岑的死亡是否具有一定责任呢?李先生是否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呢?10月20日下午,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就此咨询两位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表示,“该案件具有一定争议。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死者酒后意识正常,能控制自己身体,我倾向于认为,李先生尽到安全护送醉酒者的义务。”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则认为,李先生对死者的死亡还是要承担一小部分责任的。首先,死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前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故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而送他回家的被告未确认其是否安全到家,也未联系其家人。虽然被告将死者送至家的附近,但只能说明其尽到了部分注意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该案的被告和死者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都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该案对聚会饮酒者有哪些警示?聚会者对酒桌上的人应该照看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以免责?
对此,付建律师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因聚会喝酒引发的惨案也不在少数,该案对那些在饭局中喝酒的人以及未喝酒、送饮酒者回家的人会有一定的警醒作用。聚会中的人在以下情况中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给面子”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者是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相关的疾病等;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聚会中的一行人等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就是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聚会中的相关人员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组织、参与聚会的相关人员要尽量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同时,付建律师也提醒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组织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负有救助义务。如果尽到上述义务,自然无需担责。日常生活中,上述中的义务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聚会之前对参会人员的酒量有个大致了解;聚会之时,要适时的提醒不要拼酒、劝酒,如果有人拼酒、劝酒要及时阻止,如果有同伴醉酒,要注意饮酒人身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送医,是否需要联系其家人,同时安排专人照顾;聚会之后,要尽到提醒、注意、照顾等义务,要确保醉酒之人安全到家,尽可能的联系其家人,若联系不上,最好有人专门照顾,总之尽可能的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阻止醉酒人出现意外的人身损害。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张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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