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法院最近通报了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当地某4S店“以次充好”,把非原厂制造的车灯更换到顾客的汽车上,并且以远高于市场非原厂配件的价格收取费用,法院认为该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还车主维修车辆的费用6120元,并赔偿三倍费用18360元。
车主罗先生去年6月驾车外出,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汽车前脸的部分出现了损伤。事故发生后,罗先生打电话报了警,并联系了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定损后,罗先生将车辆开到兴宁市某汽车公司维修,该公司为某汽车品牌的4S店。
经过4S店定损,车辆的左前大灯需要更换,价格为6120元,罗先生表示同意。这个价格是原厂车灯的价格,罗先生也以为厂家给自己更换的就是原厂车灯,车辆修好后就直接把车提回了家。日常用车过程中,罗先生也没察觉出有什么异常。
但后来他在路上又遭遇了一次交通意外,这次去维修时,罗先生才发现,这个车灯竟然是假的。4S店给自己更换的车灯上贴有“再制造”的字样,罗先生怀疑这根本不是原厂制造的车灯。
罗先生找到了4S店,打算让对方给自己一个说法。可是他找4S店协商了多次,对方都不肯承认使用的不是原厂车灯,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罗先生一气之下将4S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在调查中法院发现,4S店向罗先生提供的左前大灯配件并非原厂配件,而且4S店没有将这件事情如实告知罗先生。4S店使用的非原厂车大灯市场价还不到1500元,但最终却按照原厂车灯的价格向罗先生收取了费用,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认为罗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定4S店退一赔三。
这种事情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了不少,四川车主胡先生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他把汽车送到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总共花费了19700元的材料费和维修费,可是后来检查时却发现,车上更换的零件竟然全,都不是原厂配件。胡先生也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最终获得了三倍赔偿。
编辑短评:
大家把车送去4S店维修,是出于对4S店的信任。作为商家,应该诚信经营,车主要求使用原厂配件就应该用原厂配件维修,而不应该以次充好,借此谋取暴利。暂时的获利可能会让自己觉得满足,但是长此以往,自己的声誉就会受损。大家对商家不再信任时,那就不会有人愿意再把车送到4S店维修了。
罗先生和胡先生的经历也提醒我们,把车送去4S店维修也不一定就是完全可靠的,车辆修好之后也要检查一下,以免对方“以次充好”,让自己变成“冤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