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关安全!有奖举报!

「公告」事关安全!有奖举报!

岚山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的公告

「公告」事关安全!有奖举报!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职工群众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发现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市、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精神,现就全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 本奖励适用于岚山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四)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八)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十)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一)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五条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给予如下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不予奖励情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正在查办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九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统一审核发放。

第十一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举报电话:0633-2617109;0633-2611961

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递地址: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轿顶山路505号(应急管理局收)

2021年3月12日

来源:安全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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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安钊  孟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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