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合同如何设立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尹律师:

我和前妻离婚了,考虑到她离婚后没有地方居住,我同意腾出一套房屋让她居住。我们对这个事情没有争议,但不知道是否要签署书面合同。如果需要设立书面合同,该如何设立?具备哪些内容?

河北读者 常先生

常先生:

您好!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基于此,您和前妻需要签署书面居住权合同。

三种方式设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如何设立?《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方式:

一、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必须与房主双方一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依据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应当召集遗嘱人的全体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书面确认遗嘱是否为生效的遗嘱,然后持该份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房主的继承人也需要办理继承登记,您可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

三、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也是居住权设立的一种方式,如果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居住权人可单方申请。

办理居住权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材料有:

(一)共性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特性材料:如果是签订合同办理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如果是遗嘱确定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或者已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不再重复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如果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居住权人如何撤销登记

居住权存续期间,居住权人不想住了,有权选择放弃居住权,并单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如果与房主协商一致解除居住权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申请。

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房主或居住权人任何一方都可申请注销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死亡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主单方申请注销居住权登记。

关于费用方面,居住权首次登记收费为80元/件,登记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居住权注销登记不收费,登记时限为即办即结。

律师提示

新规定、新制度,会为我们的社会带来新的希望,但在施行中也会带来未知、不确定因素。在相关细则未落地之前,建议居住权约定期限以短期为宜,居住权人权利义务约定以具体明确又留有余地为宜。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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