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7万滚成70万 一套路贷涉恶团伙6人犯诈骗罪获刑

“套路贷”是通过一系列连环圈套套住借款人,将本金滚动成巨额贷款,然后采取威逼、滋扰等手段,巧取豪夺。短短数月,借款人轻则损失巨额家财,重则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刘某某6名涉“套路贷”团伙成员依法提起公诉。

误入“套路贷”迷网

2015年7月初,被害人孙先生因现有资金无法偿还信用卡,所以想通过小额贷款周转一下。

经过一番网络搜索,看到一家名为“卓*公司”可以提供贷款。他眼前一亮,迫不及待打了个电话过去咨询,并当即约定7月3日和公司工作人员即被告人姜某某见面商议。

当天,孙先生提出借款10万元,3个月连本带息还清,可是姜某某不同意,他提出要扣除利息和手续费3万元,对方实际到手7万元才可以。因为急需用钱,孙先生二话不说答应了下来。

看到他爽快的应下来后,姜某某变本加厉:

贷款有风险,万一你跑路或者不还钱公司利益就受损了,所以要在借款合同和借条上写明金额为20万元,如果不违约就按照10万元的本金利息还。”

说着还拿出了其他借款人的合同和借条,向孙先生解释其他人都是这样的,孙先生认为自己肯定可以及时还款,没有一丝犹疑就签订了合同和无偿出租房屋抵押承诺书。

随后姜某某指派被告人谢某某跟随孙先生至家中看房子,确认房子没问题后,直接去银行转了20万元,并要求孙先生当场取现15万元交回给谢,剩余5万元作为借款。

过了2天,孙先生又到姜某某办公室取到了现金2万元。至此,孙先生拿到手7万元。此时他还沉浸在高效率的借款速度中,暗自欢喜觉得这种借款方式方便又快速,殊不知,一张“套路贷”的大网已包围了他。

时间一转眼到了7月下旬,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打电话给孙先生说又帮其筹到了5万元,一开始孙先生并不打算继续借款了,但因为之前借的7万元不够他的信用卡还款,所以在7月28日又去到了卓*公司。

姜某某用同样的方法让他签下了12万元的借款合同和借条,随即又让谢某某带其去银行做了12万元的流水账,其中7万元当场取现还给谢,孙先生自己只留下5万元作为借款。

至此孙先生到手12万元,信用卡还款危机已经度过去了,殊不知接下来的日子才是他噩梦的开始。

被“违约”无奈平账

双方约定还款日是8月2日。8月1日孙先生准备还款,至于还给谢还是姜这个事情,谢和姜一直相互推辞,致使孙先生在8月1日当天并没有还款成功。

8月3日,孙先生与姜某某商量好带现金至公司还款。

到了公司后,一向温和的被告人姜某某态度大变,声称对方已经违约,公司老板说要还款15万元,不然就翻倍还款32万元,期间还一直进行言语威胁,说不还款就去其家里闹,找父母的麻烦。

孙先生一头雾水,他想不明白为什么姜某某会在一天之内性情大变,只能无力的解释说自己还不出这么多钱。姜某某随即提出要带他去平账,孙先生无奈被迫答应。

贷款7万滚成70万 一套路贷涉恶团伙6人犯诈骗罪获刑

图片说明:庭审现场

8月5日,姜某某介绍刘某某给被害人孙先生认识,他们集合在卓*公司。刘某某声称至少借款35万元,借条要翻倍写,多出的钱是保证金。被害人孙先生迫于恐吓和威逼,签下了这令人匪夷所思的借条。

随后刘带他去银行走账,共计转了70万元至孙先生账户中,其中15万当做之前的借款还至被告人谢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后又当场取现48万元交回给被告人刘某某,孙先生自己到手7万元。一层层平账带来的后果就是让孙先生背上了70万元的“债款”。

2019年5月初,孙先生提出要还款35万元,此时重复的套路又上演了,被告人刘某某声称自己在外地,故意制造违约,威逼对方偿还70万元,未果,带领姜某某等人多次以言语威胁、上门闹事等方式讨要70万元。

经多次报警,双方协商,最后孙先生被迫还款25万元了结债务。

空壳公司实为“套路贷”基地

其实,卓*公司就是一个“套路贷”基地,老板名叫周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出资约占80%,在幕后操控了一切。

姜某某、戴某某共出资20%,负责和借款人对接,签订虚高合同和借条,所获得的赃款按照三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赃。

另外三人谢某某、刘某某、薛某某负责确认借款人的家庭住址以及做银行转账流水,按次领取报酬。就这样,层层分工,一张“套路贷”的大网就此张开。

以成立公司为幌子,以周某某为首的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断作恶,深受其害的不只有孙先生,2015年期间还有4名被害人也深陷其中。

目前,周某某、姜某某等6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官认为,上述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月28日,该案在普陀法院开庭审理。经审判,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来源:周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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