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养”非婚生子女?法院:不允许!法官分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

央广网北京1月2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三中院26日披露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例中,男方手持一份弃养协议,主张免除自己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不予采纳”。

生活中,并非所有亲密的男女关系都能迈入婚姻。出于各种原因双方并未缔结婚姻,而女方生下了孩子,也就是法律上所定义的“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如何抚养?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亲子关系该如何处理?

肖女士、尹先生因乘坐火车相识,双方发展为恋爱关系。2017年12月3日至25日两人曾试婚居住,2018年1月中旬,肖女士告知尹先生她怀孕了,双方进行了协商,此后中断了联系。同年9月,肖女士生育了阿宝。2019年6月,肖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的非婚生子阿宝归肖女士抚养,尹先生支付抚养费到孩子满18周岁,并支付育儿嫂费、生育医疗费等,但尹先生不同意。北京三中院法官孙京介绍:“尹先生答辩强调,肖女士生育子女未经他同意,而且他已经向肖女士支付了补偿费用。另外,双方已签署了弃养协议,故其无需负担抚养义务。”

在庭审中,尹先生提交弃养协议一份,字里行间均是“与我无关”的意思。孙京介绍:“这份协议的内容包括:男方同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女方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并且不需要男方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孩子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期间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等。女方不再向男方索要任何赔偿和有关孩子的费用。男方无权通过任何渠道向女方索要孩子的抚养及监护权,不排除孩子在18岁以后决定自己事宜的权利。而肖女士否认协议的落款签名是自己所签。”

这份“弃养协议”的内容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进行了认定。北京三中院法官周易介绍:“肖女士与尹先生因婚外原因生育阿宝,双方均应对阿宝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肖女士、尹先生均同意阿宝随肖女士共同生活,法院不持异议。尹先生称其与肖女士签订的协议免除了其对阿宝的抚养义务,但弃养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肖女士亦否认协议的签名。所以对于尹先生不承担阿宝抚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肖女士主张的其他费用如何承担?法院也进行了判决。周易表示:“关于抚养费数额,法院根据肖女士、尹先生的实际收入、其子的生活需要,并结合尹先生抚养其他子女的现状、多家公司持股、相关公司任职等因素,判决由尹先生每月支付阿宝抚养费5000元。”

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判决育儿嫂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两人共同负担。不支持肖女士主张的房屋租赁费。

法院生效判决强调,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孙京指出:“这条法律规定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理念出发,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即与婚生子女同等。同等性不仅体现在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还体现在非婚生子女对于父母的财产也享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

关于继承问题,如果父母立有遗嘱,则应尊重立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

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周易强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这是法定义务,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通过非法送养等方式行弃养之实的,法律亦予以明确否定。因故不能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仍应通过给付抚养费等方式履行其抚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法定义务呢?对此,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葛媛媛进行了分析:“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成年后也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的非婚生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有赡养的义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也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一般而言,根据分娩的事实,可以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但由于生母和生父之间缺乏合法的婚姻关系,生父的身份往往有待确定。民法典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

葛媛媛表示:“实践中,亲子关系的确认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以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且提出了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但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则可以综合全案证据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亲子关系得到确认的,子女可诉请生父或生母承担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追索自出生之日起的抚养费。”

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反映出大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非婚生子女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部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的实现中也存在现实障碍。

此外,非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可能面临相对繁琐的程序。因此,除非做好万全的准备或有特殊情况,否则尽量不要选择未婚生育。“稚子无辜,法律为非婚生子女保驾护航;父母有责,努力让爱情的结晶健康成长。”葛媛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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