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同村受贿一案。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同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6月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张同村利用担任阳谷县副县长、县长、聊城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聊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拨付、土地使用权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7万余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同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张同村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共计1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记者注意到,去年8月12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山东省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同村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报称,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同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张同村,男,汉族,1957年5月生,山东莘县人,大学文化,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7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阳谷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2001年1月任聊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08年5月任聊城市市长助理、聊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11年1月任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7年6月退休。
去年11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张同村被开除党籍的消息。
通报称,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委对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同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同村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张同村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张同村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知敬畏,胆大妄为,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同村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相应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去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张同村决定逮捕。
消息称,山东省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同村(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同村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张同村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日前,山东省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同村(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同村,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同村利用担任阳谷县副县长、县长、聊城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聊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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