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劳动者因病、非工伤不能工作而被解除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第六条、《对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得标准计发;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标准计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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