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0年4月,胡女士请求昌平法院为胡老太太指定监护人。胡老太太已经89岁高龄了,老人家一生未嫁,世上没有任何亲人,目前重病在床、处于昏迷状态,急需确定一个监护人。胡老太太脑梗塞后不能活动、不能说话,一直住院治疗。胡女士是胡老太太的孙侄女,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也不是法定监护人。我国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的监护人。
胡女士说,老人就自己这么一个亲戚,这么多年,也是自己在照顾老人。老人住院后,很多治疗手续都需要近亲或监护人签字,但自己既不是近亲,也不是监护人,没权力签字。为了不耽误老人治病,胡女士才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做老人的法定监护人。在医院,王磊法官详细了解了老人的治疗方案。王磊法官认为被申请人胡老太太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确需要指定监护人来保障老人的权益。
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王磊法官,胡老太太的确没有其他亲属,只有胡女士经常过来照看老人,同意法院指定胡女士作为老人的监护人。申请人胡女士说,自己年幼时多得老人照顾,作为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她将照顾好老人今后的生活。
来源:法治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