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人瞒报真实行程被处罚!

千万不要隐瞒真实行程

这些人已被处罚

!!!

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1

这些人瞒报真实行程被处罚!

案例2

2021年7月18日,李某(女,37岁,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从南京乘坐高铁回到赣榆区城头镇家中。7月24日,赣榆区发布疫情防控通告,要求7月6日以来有南京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的村或社区申报,配合开展防控措施。在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时,李某故意隐瞒在南京江宁禄口街道居住多日的真实行程,且未主动采取隔离措施。7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行政拘留。

案例3

2021年7月26日,宝应县西安丰镇太仓村卫生室室长黄某妻子朱某乘坐高铁从南京市江宁区返回宝应县西安丰镇太仓村家中。黄某明知防控要求,但并未提前向所在村报备,并且故意隐瞒朱某行程。7月28日,太仓村在排查中发现朱某从江宁区返程的问题,并及时将该问题上报至镇疫情防控指挥部。目前朱某及黄某均已被集中隔离。黄某身为医护人员,本应带头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却故意隐瞒妻子行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将根据后续调查,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案例4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公安局官方微博7月29日通报:7月17日,黄某某等三人从南京禄口机场乘坐航班前往张家界旅游,23日乘坐高铁回南京,次日乘坐网约车回到家中。7月22日,建湖县疾控中心向社会发布紧急提醒,要求7月6日以来所有经停南京禄口机场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的村居申报,并接受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流行病学调查期间,黄某某等三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且未主动采取隔离措施。黄某某等三人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和行政拘留的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3、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此外,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其中明确——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

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来源: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新华日报

来源:泰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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