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最高法发布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正式施行。为正确适用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最高法制定《实施意见》。

据了解,《实施意见》全文共16条,分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长江司法保护的理念、司法服务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提升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的司法能力水平4个部分。

《实施意见》明确,将水污染治理作为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分布区等生态系统保护;依法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司法手段,助推钢铁、石化、造纸、农药等重点行业技术设备升级和清洁化改造,促进节能减排、低碳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指出,《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让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会上,最高法还发布了一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李明义介绍,这批典型案例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为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体现了惩治各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坚持严字当头、全面担责的特点。“如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江苏法院加大对长江河道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利益链条,让非法采砂的参与者都付出沉重代价。”李明义举例说。

依法严惩的同时,人民法院也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责任承担方式及代履行等创新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打击不是目的,防患于未然是我们的追求。”李明义提到,“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污染损害责任案,湖北法院判决养殖公司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款用于网湖水体的整体治理与恢复,为改善和恢复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无论是在资源保护、污染防治还是生态修复等方面,即将施行的长江保护法都建立了一系列硬约束机制。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要严格适用长江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审理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相关案件,依法破解制约长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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