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拥有量逐年增加,人们的保险意识也不断增强,对什么情况下找点保险理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损失已成为人们的共识。那麽,新车被撞损,修理赔偿之后,可不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贬值费?以下的案例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贬值费到底该不该赔的问题。
刘先生是一名司机,他在江苏省靖江市某公司工作,今年早些时候,他开着老板钱某的车到某4S店维修,但在到4S店停车场准备倒车时,刘先生发生了意外,将停在店内附近的一辆未上牌的新车撞坏,造成该车左前门和左前叶板损坏。
经协商,刘先生与车辆保险公司及4S店就车辆修理费用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之后4S店对车辆进行修理,从外观上看与新车没有什么不同。王先生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可是几天后,4S店却找他要求赔偿。
4S店认为,刘先生与保险公司虽已就修车费用进行了赔偿,但车辆受损后已形成贬值,应承担贬值费的赔偿责任,并提出了7万多元的索赔要求。但是刘先生认为索赔数额过高,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这完全是无理取闹,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双方都拒绝了4S店的索赔。
这两家4S店可不能答应,认为双方拒绝没有正当理由,应对自己的损失负责,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4S店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及其老板钱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车辆贬值损失和事故车辆未及时交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共计76000多元。
对此,4S店给出的理由是,被撞车辆之前已由客户预定,但由于车辆有缺陷而无法交付,由于无法交付给客户,需要更换车辆交付,且该车辆系4S店从某金融公司贷款购买,现在每月还需支付利息,这一系列损失应由三名被告承担。
与此同时,4S店也向法院提出了证据,提交了一份由鉴定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证明因该车辆造成的实际价值贬值71725元,加上应支付的利息,三个被告,如刘先生,应该赔偿损失76000元。
对4S店提出的索赔,刘先生也没有办法,反正一直都在辩解自己已经和保险公司赔偿了4S店的车辆损失,这贬值费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而且车辆已经进行了修复,使用价值没有降低,所以不存在贬值损失,即使要赔偿,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
保险业的人更是不乐意,以为车已经修好,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赔偿的义务,4S店只是巧立名目。而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即使是间接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要说利息损失之类的赔偿了,就是不可靠。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格式合同,其中指明了一项特别条款,即"第三者的财产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贬值,修理后由于价值的下降而造成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被车主钱某否认,表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收到上述条款。
那麽,4S店提出的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刘先生及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事实上,这一规定确实还有法律依据,虽然侵权责任法和保险法以及道路安全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车辆贬值损失,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有详细的规定,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非常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的范围没有明确包括车辆贬值所造成的损失,但是,车辆贬值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之一,该条规定不排除侵权人在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即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贬值损失应予以赔偿。但是,汽车贬值赔偿没有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可供参考,通常的做法是由评估机构提供评估证据,然后根据评估结果酌情作出裁决。
本例中受损车辆是4S店出售的新车,是以售为目的,虽然经修理后使用性能能得到恢复,但无法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再次出售必然会导致其价值下降,造成一定的差价,给4S店带来损失,所以4S店要求贬值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刘先生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据靖江市法院2020年11月28日消息,该院日前审理并宣判此案,认为4S店提出的贬值损失索赔有法有据,但其索赔的利息损失没有实际发生,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车主钱某交付了免责条款,故该免责条款对车主无效,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S店车辆贬值损失71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