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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3.18”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由 司徒元基 发布于 综合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证分析认定:2021年03月18日04时46分许,丁聪驾驶鲁DE3858(鲁DLY65挂)沿峄城区罗甘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峨山镇马楼村十字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李保响驾驶的鲁D2N0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保响受伤。

(二)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峄城区峨山镇马楼村十字路口处。

(三)驾驶人情况

丁聪,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办事处侯桥村83号,系鲁DE3858号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370404198912220055。

(四)车辆基本情况

鲁DE3858号重型半挂车所有人: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市中区齐村镇侯宅子村东外环路西侧,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已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鲁DLY65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市中区齐村镇侯宅子村东外环路西侧,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

(五)车辆装载情况

经峄城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实:鲁DE3858(鲁DLY6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未达30%。

二、事故直接原因

经综合分析认定,丁聪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丁聪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

三、企业主要问题

涉事车辆的所有人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有效监督管理,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从而使驾驶员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事故安全隐患,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

鲁DE3858(鲁DLY6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未达30%,对丁聪驾驶超载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扣3分的处罚。

(二)有关企业

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其公司所属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等问题,后我局将该公司的违法信息抄告给市中区交通运输局,市中区交通运输局下达了货运车辆超载超限抄告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依法健全联合治超机制,落实治超源头主体责任

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建立常态化联合治超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一超四究”制度,进一步细化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依法严查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加强货运源头监管整治,督促企业落实治超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场站。

(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驾驶人自律意识

要提高驾驶人对车辆安全性能维修保养意识,及时消除影响安全驾驶的各类车辆隐患,保障行车安全。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工作,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守法意识,通过多手段,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