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纵火案件,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申请,对被申请人董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2021年10月,董某某在其家中用打火机点燃了台阶上的活动板床,板床迅速燃烧造成自家四合院着火,董某某的放火行为造成了四合院房屋及财产受损。经保山市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332元,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但案发后,经云南省保山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月12日,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董某某强制医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为方便全面了解案件以及当事人的相关情况,承办法官决定直接到董某某所属村委会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认真听取了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还前往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会见了被申请人,充分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既彰显了司法公正,又蕴含了司法温度。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问题不仅关系到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而且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发展。2016年至今,隆阳法院已通过司法程序对7人实施了强制医疗,在严加看管精神病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又使精神病人能够得到积极治疗,体现出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彰显了社会对弱势人群的人文关怀。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不是就可以“逍遥法外”,其虽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并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强制医疗。同时,其法定监护人可能承担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