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查处一起非事故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海盐县办理的首起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21年6月3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位于通元镇通北村的海盐县通元泓运洗车服务部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洗车服务部主要从事食用油普货类液态槽罐运输车洗罐作业,属密封设备类有限空间作业,生产作业现场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张贴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风险告知牌,该洗车服务部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为操作人员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该单位在清洗槽罐车过程中,使用到锅炉蒸汽,锅炉燃料为液化石油气,现场5瓶液化石油气(50kg/每瓶,合计约250kg)存放在一楼,储存场所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二楼设有2名员工宿舍,液化石油气存放点与员工宿舍直线距离不足10米。
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审批手续,重点确认相应防护措施,确保作业现场有持续稳定的机械通风,并配备空气呼吸器等个体防护装备和应急装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擅自进入和盲目施救。因此,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和对辨识出的危害因素进行必要的控制对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意义重大。
此外,当前社会燃气使用率高,可燃气体泄漏危害大且不易察觉;液化气罐的存放场所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且周边为企业、快递点、居民区等,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该洗车服务部上述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6月30日和7月12日,经群众举报及核查,海盐县通元泓运洗车服务部在未具备安全作业必备条件,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仍组织开展密封设备类有限空间清洗作业,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停止作业的行政指令,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7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之规定,海盐县应急局认为海盐县通元泓运洗车服务部的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7月19日,海盐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该洗车服务部经营者史某某、主要管理者刘某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蓝媒联盟海盐县传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