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文书显示,平安银行一客户经理因贷款审查未尽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等行为,导致平安银行发放的1900余万元贷款未能收回。
裁判文书显示,出生于1988年的李某系成都人。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导虚假贷款主体篡改财务报告
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为达到向银行贷款目的,个人资金紧缺的文某江伙同成都金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称“金鑫公司”),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伪造虚假合同,出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试图以金馨公司作为虚假贷款主体向平安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
2013年3月,平安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制作了《信贷业务调查报告》,3个月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信贷审批中心做出了授信批复。同年9月24日,由李某开始负责金馨公司在平安银行的业务。
而作为平安银行客户经理的李某,在这一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未尽职调查。在开展贷前调查工作中,未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贸易背景、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真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其未对用于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严格调查,贷款发放以后,李某也未对资金去向进行检查、监管,导致平安银行发放的1900余万元的贷款不能收回。
更令人咋舌的是,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李某还有着指导金馨公司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据文某江供述,李某知道贷款资料是虚假的且资金实际用途并非与商业承兑汇票所匹配的合同项目。“他连贷款贸易背景的项目都没去过,也没问过。”文某江还表示,李某曾称彭州分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有点小,需要改大一些。
2018年3月30日,警察电话联系李某到支队接受调查。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诉提出免刑遭驳回
去年11月,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该案一审刑事判决。法院认定,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判决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李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其本人与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部分事实系认定错误;同时提出,若认定李某犯罪,量刑时应考虑其在防控新冠肺炎期间捐款一千元、参加志愿队和慰问活动、主动义务献血以及捐资助学两千元等立功表现,结合其系自首,应当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书面审理该案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其审理查明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该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该案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银保监会官网,今年以来平安银行总行、北京分行、湖州分行、杭州分行等多地分行均因存在信贷业务违规、内控管理存在缺陷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被罚,今年7月11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就因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等案由遭罚777.22万元,同时一名相关负责人遭禁止3年从事银行业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