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明确了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无疑,该《规定》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与一般举报相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具有信息详实准确、可信程度高等特点,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但与此同时,这类举报也存在举报人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风险较高等问题。因此,《规定》认为,只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给予重奖,并严格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保护举报积极性,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比起重奖,更重要的是保护好举报者。我国有关保护举报人的法规是比较全面的。从宪法赋予的公民举报权利,到刑法、刑事诉讼法,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直到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国家法律,到党的纪律,都对保护举报人有具体的规定。
但是,近年来举报人遭到威胁、报复等事件时有发生,引起较大反响。如何保护举报人,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
《规定》提出建立三重保护机制,一是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二是严格依法处理打击报复行为,三是建立回访制度。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切实落实这三种保护机制。
从业人员举报,通俗地说就是本单位人举报。首先要保护的,就是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信息。事实上,要做到这一点是比较难的。有些单位的领导很“聪明”,往往不需要受理举报的部门透露信息,他利用职务之便在本单位“排查”,也能够确定举报人范围。因此,惩治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有关人员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必须对这种“排查”有禁止性规定。一经发现,都应当视为“属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以此杜绝本单位人——尤其是单位领导,运用权力“摸底”举报人信息。
另一个比较棘手的难题是,对举报人举报内容是否属实的认定。通常情况下,举报内容“完全属实”,自然能让被举报者“无话可说”;纠结的是,很多举报“部分属实,部分不实”,甚至“小部分属实,大部分不属实”。这种情况往往容易使被举报人抓到把柄,从而“攻其一点,而不用其余”,甚至全盘否认。此时,又容易把举报人信息“出卖了”。这种现象特别要警惕和防止。对于举报内容到底属于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还是虽有一定出入,并无主观恶意,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甄别和处理。以此,最大限度地保护从业人员的举报权利。
有效保护举报人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保护好从业人员举报有功者,既是保障公民监督权的需要,更是为了监督本行业本单位合法合规运作,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期待《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能早日落到实处,给从业人员举报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