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乘客车上闹事,路人相助受伤,谁该为见义勇为者负责?
一名醉酒乘客在车上闹事,殴打司乘人员。过路群众田先生见义勇为,托举乘务安全员爬窗进车维持秩序,却被破碎的车窗玻璃划伤了手腕,肌腱断裂。谁该为田先生的损失负责呢?记者近日获悉,西城法院审理认定田先生的行为是为了制止公交车上的闹事者继续闹事,维持公交车的秩序,因此公交公司是受益者,判决公交公司支付田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2019年7月7日晚,一辆车门紧闭的124路公交车停在东城区方家胡同公交站,车上有一名醉酒乘客闹事,将车窗踢碎,还殴打驾驶员。这一幕正巧被过路的男青年田先生看在眼里。在紧急时刻,另一路公交车的乘务员赶来帮忙,想从车窗爬进公交车。田先生出手相助,在托举乘务员的时候发生意外,被闹事人员踢碎的车窗玻璃掉落,将田先生的左手腕划伤,造成田先生腕屈肌腱断裂、掌长肌断裂等。
事发后,受伤的田先生没有得到经济上赔付,于是将公交公司和乘务安全员所属的保安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田先生认为,自己为了避免乘务员受伤,伸手去接乘务员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公交公司、保安公司都是受益人。而公交公司和保安公司则主张,玻璃是闹事者踢碎的,田先生被掉落的玻璃划伤,应该找闹事者索要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有加害人的情形下,如果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行为而受损,且尽到适当管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成立无因管理,由受益人支付损失。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先生为了帮助乘务员从窗户爬入车内制止闹事者,在托举乘务员的过程中,被窗户破损的玻璃掉落划伤。田先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且尽到了适当的管理注意义务,应当成立无因管理。由于乘务员、田先生的行为都是为了制止公交车上的闹事者继续闹事,维持公交车的秩序,因此受益人应当是公交公司。田先生因见义勇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支付。
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支付田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