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我们研究出台了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

一是全面执行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主要明确新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执行时间以及我省原省级增补药品、原已纳入支付的中药饮片的执行办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我省医保药品管理政策。一方面,根据国家新版目录调整更新我省分类管理药品名单,并同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经专家论证,调整后我省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共124个、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共160个、高值药品共18个。考虑到国家本次谈判新增纳入的部分药品年度治疗费用较高,为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建立健全单行支付药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知》规定“各地可根据新增单行支付药品年度治疗总费用等实际情况,采取提高或取消单行支付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超过单行支付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或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的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单行支付药品的支付政策。”。另一方面,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45号)关于动态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范围的规定,经专家论证,将阿奇沙坦片等19个药品纳入我省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范围,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达到151种,有利于提高患者用药保障水平,其中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属于原谈判药品的继续执行原支付标准。

三是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主要是对医保药品目录智能监控、相关机构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谈判药品配备使用、药品挂网采购、信息系统调整、宣传解读等工作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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