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大城市中,尤其是正在发展中的城市,其建筑施工排放的颗粒物污染对空气质量影响显著,同时也对能见度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为了控制和评估建筑施工颗粒物的排放,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关的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和评价标准来减少其污染排放。
上海、江苏、浙江是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主力省市,城市建设发展快,建筑工地集中,扬尘管控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意义重大。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统计数据,2019年江苏省全省施工场地PM10和PM2.5的年排放总量分别为19.2万吨和4.3万吨,是大气污染的“大户”。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标准统一工作,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起草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该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达标判定依据、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与管理。市政工程、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可参照执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筑工地、码头堆场要设施自动监测设备,每15分钟自动采集一次PM10和PM2.5数据。
监控点自整时起依次顺延15分钟的颗粒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限值,单位为mg/m3。每小时有4个15分钟平均值,每个日历日24小时共有96个颗粒物15分钟浓度均值,超标次数指一个日历日 15 分钟平均值超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次数。
浓度限值分为一般地区和重点地区,重点地区颗粒物浓度限值是一般地区的80%,一旦一天中超标次数达到一定数量,相关部门可以对超标单位进行执法并处罚。
江浙沪是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较高的区域,长三角区域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制定工作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为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区域建筑施工颗粒物的防治与管理、推荐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器的互认,加快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和执法应用,因此制定长三角区域建筑施工颗粒物的控制标准,并将《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作为该标准的附录,统一监测方法。
标准意见稿征求截止时间是10月17日,江浙沪统一扬尘管控标准年内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