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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189元/双作计算依据,阿迪达斯拿到百万元惩罚性赔偿

由 慕容亦凝 发布于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到底什么样的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呢?3月15日,最高法又发布了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阿迪达斯公司从“李鬼”公司手中赢得惩罚性赔偿百万余元

阿迪达斯公司诉称,拥有“adidas”系列商标权,且知名度高。阮国强等人出资注册成立的正邦公司于2015至2017年,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门查获侵犯阿迪达斯公司“adidas”系列商标权的鞋帮产品,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累计侵权产品数量高达17000余双。阿迪达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阮国强等人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2641695.89元。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正邦公司主观恶意非常明显,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后果恶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院选取189元/双正品鞋单价作为计算依据,采信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会计报表所显示的50.4%的毛利润率,并将正邦公司第三次被查获的6050双鞋帮计算为销售量,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均为鞋帮产品,并非成品鞋,尚不能直接用于消费领域,酌情扣减40%,最终以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345779.28元的三倍确定了1037337.84元的赔偿数额。

有关负责人分析称,准确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前提。该案中,对于权利人尽了最大努力所举证据,不轻易否定,而是坚持优势证据标准,合理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同时,在适用“依请求原则”、认定“情节严重”方面也具有示范意义。

此外的典型案例,还包括鄂尔多斯公司与米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

这些案件,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严厉制裁恶意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信心和决心。并且,相关判决全面分析阐述了认定惩罚性赔偿的“恶意”“情节严重”等要件,以及确定基数和倍数的方法,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