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出事故后,保险公司能以“营运车”为由拒赔吗?

家住北京房山的田先生在“滴答出行”平台注册为顺风车车主,2020年5月,田先生在顺风车出行中发生交通事故。然而,事后田先生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赔。保险公司认为,田先生的车辆已改变使用性质,成为运营车辆。记者4月7日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房山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判决其赔偿田先生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5万余元

2019年12月,57岁的田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等。2020年5月的一天,在保险期间田先生通过“滴答出行”发布顺风车出行信息,行程终点位于田先生家附近。

在驾驶途中,田先生的车辆与同向行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搭乘乘客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田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田先生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

田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5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田先生理赔要求并认为,事发时田先生车辆用于顺风车行程,属于非营运车辆进行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公司不应赔偿。在田先生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免赔条款的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信息平台“嘀嗒出行”提供的运送类型为顺风车,田先生在平台注册的也是顺风车,路线终点为田先生家附近,且田先生也没有向搭乘乘客收取超过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可以认定田先生从事的是顺风车行为。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可知,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并非营运行为,可以认定田先生从事顺风车行为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另外,虽然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车辆在改变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且改变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田先生与乘客的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

综上,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对田先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田先生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5万余元。

【法官提示】

根据规定,顺风车是司机与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乘客,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方式。因此,通过顺风车方式分享私家车的行为不会导致车辆的性质发生变化,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赔偿事故车辆的损失

如果车辆在运营平台注册为网约车,那么载客频率明显超过日常生活使用车辆频率,额外也增加行驶中的危险程度,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

因此,司机师傅在分享私家车时注意选择正规平台,同时考虑到分享行为是否会导致车辆性质发生改变,行驶中的危险程度是否明显增加等情况,以防发生事故后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朱雅迪 曾慧

编辑:王琼

流程编辑 邰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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