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哈尔滨3月1日电(记者 张亚云)近期,黑龙江银保监局网站发布信息,大庆银保监分局对骆明德进行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案由为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客户资金。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骆明德利用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分行银浪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银浪支行)客户经理的身份,盗取客户钱款共62.7万元,诈骗客户19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
大庆银保监局对骆明德的处罚决定。黑龙江银保监局网站截图
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黑0604刑初283号”和“(2020)黑0604刑初2号”两份判决书发现,骆明德系大庆市农业银行银浪支行原客户经理。从2015年7月到2018年1月案发后投案自首,他利用客户经理的身份,以理财和存款为名,先后盗取和诈骗银行客户大量钱财。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2018)黑0604刑初283号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19日至2017年1月,骆明德在农业银行银浪支行内,利用其客户经理的身份,以帮助办理保险理财为名,骗被害人任某(女,64岁)在ATM机上输入银行卡密码,趁其不备,采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共盗取人民币3万元。在此期间,骆明德先后给任某转账713元、381元共两笔钱款作为理财返利。2017年,骆明德以同样的手段,盗取被害人甘某(男,59岁)5万元、刘某(男,57岁)3.5万元、王某(女,68岁)5万元、方某(女,45岁)12万元、张某(女,66岁)9万元、鲁某(女,66岁)6万元、孙某(女,40岁)6万元。
骆明德盗取部分客户钱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间,骆明德在农业银行银浪支行和大庆市让胡路区银浪新城建设银行,虚构办理投资理财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尹某(女,46岁)现金20万元。骆明德先后向尹某母亲张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共计1万元作为理财返利,骆明德共计骗取尹某19万元。
2018年7月2日,让胡路区法院判骆明德犯盗窃罪和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钱款。据骆明德供述,2016年9月份开始,自己因为手头紧,同时察觉了银行自助机器的漏洞,因为自助机器可以购买理财产品,同时还可以转账,就利用客户经理的身份,以帮助客户购买理财为由,代替他们在机器上操作,然后转账到自己卡内。
农业银行大庆分行银浪支行。网络图片
按照“(2020)黑0604刑初2号”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让胡路区检察院指控骆明德犯盗窃罪,向让胡路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17日,骆明德在农业银行银浪支行内,利用客户经理身份,以帮助买保险理财为名,骗取被害人尹某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件,趁其不备,采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盗取尹某保险理财款52000元。用同样的方式的,先后盗取冯某保险理财款30000元和薛某存款50000元。
骆明德被判刑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让胡路区法院认为,该案系骆明德在前一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未判决的漏罪,依法予以并罚。2020年3月7日,让胡路区法院判决骆明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与(2018)黑0604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中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来源:发稿时间:2021-03-01 22:05:00 作者:张亚云 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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