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要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做到纪法情理融合。浙江省天台县纪委监委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严格依据纪法、事实两个定量,紧紧抓住态度这个变量,综合考量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认错悔错态度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精准处置,体现了监督执纪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2020年12月,天台县纪委监委收到关于县水利水电局干部庞某“违规接受宴请并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问题线索后,指定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成立核查组开展核查。在此期间,庞某积极配合核查,主动交代了违纪问题、上交收受的礼品,并表示服从组织处理并深刻吸取教训。
据查,庞某在担任天台县原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时,负责全县河道管理、堤防巡查以及违反相关法规案件的查办工作。庞某的同学陈某经营一家制砂场,2012年初,陈某制砂场迁至始丰溪溪边。在埋设制砂设备时,庞某带队到现场检查,指出设备埋设位置在堤防保护范围内,要求陈某搬离。此后不久,陈某送给庞某两条高档香烟和一些其他礼品。
庞某交代,其收受礼品的情况属实,但是他并没有在工作上给予陈某方便,“制砂设备在堤防保护范围内是不允许的,当时我们发现后,立即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搬离。当年该砂场就搬走了。”核查组查看了当时的书面通知、现场巡查记录等资料,证实庞某的说法属实。核查还发现,2020年6月,庞某因涉及信访举报问题,曾被组织提醒约谈。
问题查清后,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经研究认为,庞某属于非中共党员,此次违反政务处分法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适合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但由于庞某属于“半年内再次受到组织处置”这一情形,故应运用第二种形态对其进行处置。在商议应给予政务警告还是政务记过处分时,意见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庞某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信访举报虽然没有查实,但其收受礼品问题属实,违反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有人认为,庞某违纪行为发生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前,且没有造成严重影响,认错改错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违纪所得,可以从轻处理,应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政务警告和政务记过虽都属于第二种形态范畴,但是影响期不同,警告为六个月,记过则为十二个月。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经多方了解情况得知,庞某平时工作勤恳、做事踏实,在近几年的年度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秀等级,表现较好。最终经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庞某政务警告处分。(通讯员 王庆 陈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