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的减免问题,也是“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内容。
一段车程原本只需要10分钟左右的快速路,因维修拥堵,车辆走了45分钟。快速变“龟速”,广州律师廖建勋“硬磕”快速路运营公司的官司引发舆论关注。廖建勋认为,此次通行速度远低于正常通行速度,华南快速的运营公司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与他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属于合同违约。因此起诉华南路桥公司,要求华南路桥公司返还收取的其中5元费用。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律师的退费诉求,但表示他的起诉具有一定公益性。
快速路变“龟速路”,这是很多人都遇到过的情况,廖建勋律师的遭遇并不独特,只不过太多人没有选择他的“较真”。
廖建勋行驶的这段公路属于城市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不同于高速公路,很多车主可能遭遇过比廖建勋更“冤”的情况,高速公路明明有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的规定,但因为维修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长时段“慢速”行驶,车主依旧得支付足额的高速费。此次纠纷中,被告华南路桥公司好歹还通过多种渠道告知“快速路维修”事项,车主还有选择不行驶快速路的机会,而那些行驶在高速路上的车主时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入“慢速路段”,是不是比廖建勋遇到的情况更“窝火”?
快速路变“龟速路”,收费却未减免,这种情况该不该较真?想必太多人都有较真的意愿,只是缺乏较真的行动。廖建勋选择了行动,虽然法院一审并未支持他的诉求,但也不能说明法院的判决有失公正。从情理上讲,当快速行驶条件不达标时,依旧收取足额的通行费不太合理,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需保证通行车辆达到最低通行时速要求。
其实,一审判决中最大的亮点是,法院认可了廖建勋起诉的公益性,认为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鼓励华南路桥公司主动探索对工期较长或距离较长的占道维修路段实行适当减免通行费的可行措施。
目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了收费公路的相关内容。条例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条例明确,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该条例明确收费公路管理者应该尽可能为车辆提供便利、提供优质服务,但没有提到如果道路影响市民的通行时通行费是不是该减免的问题。快速路及高速路的维修维护,这是经常会发生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势必会影响通行速度。既然这种情况经常存在,通行费的减免问题是不是应纳入考虑?通行费的减免问题,也是“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内容。
近年来,“高速公路在大修期间应该减免通行费用或免费放行”之类的观点时常被提及,全国也有不少车主提起相关维权诉讼。而个别地方还出台过相关规定,如大修期间发生堵塞,依照拥堵情况,收费站可免费放行车辆等。这就是一种便民调整,只不过这种调整还没有正式进入法律框架。
看来,杜绝此类纠纷,除了“公益性”的态度支持,更有力的支持是,让法律法规为此点头说话。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陈方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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