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 阮煜琳)中国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25日在北京对记者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21年11月,全国共办理了7600余件赔偿案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人民币。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4月,国务院批准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
别涛说,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地方和有关部门协同发力,所有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388个市地(含直辖市区、县)印发实施方案。截至2021年11月,全国共办理了7600余件赔偿案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人民币。
别涛表示,包括2020年5月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5部法律,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13个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19个省份的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国家机关,包括相关的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有权就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索赔,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将改革的成果纳入国家法律的内容,从实体化角度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