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前妻 法院判决后还下达“禁止接触令”
12月28日,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强奸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时判令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刘某某。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各自生活。2020年3月5日7时许,王某来到刘某某的住处,趁刘某某开门之际挤进屋内欲对刘某某实施强奸。因刘某某正处于生理期,王某遂放弃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转而实施猥亵行为,因刘某某挣扎,王某用手捂住被害人嘴部防止刘某某喊叫。事后,王某还因琐事对刘某某实施了殴打。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暴力等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王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因双方还有共同的子女需要抚养,遂向侦查机关书面申请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该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审阅案件全部卷宗后,考虑到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受害人的危害程度,出于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考虑,同时对被告人作出了禁止令的判项。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