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日前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再次肯定平台经济带来的积极社会影响,由此催生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
长期以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焦点,为了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今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意见》根据互联网平台就业形态,在传统的“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和“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动二分法”基础上,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适用于互联网平台用工形式,推动我国劳动法律框架向“劳动三分法”转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聂生奎在会上指出,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按照民事法律调整。近些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不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双方之间也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为了切实保障这部分劳动者权益,《意见》完善了相关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
此次会议还指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问题,不应照搬“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对参保做硬性规定,而是需要充分尊重劳动者自身意愿和自身情况。
聂生奎表示,从目前情况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参保问题上,存在部分人员不愿参、参不起,个别超大城市未放开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有的地方参保不便捷等问题。为此,《意见》提出,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还在会上表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涉及多个部门,《意见》是一个总体规定,还需要各主管部门和地方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例如《意见》中指出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便是一项关系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制度创新,是尚没有实践的全新领域,单靠有关部门或者市场力量难以有效解决。因此,未来建设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必然需要政企携手,从社会关注度高、职业伤害风险大的出行、外卖等行业入手,选择有工作基础的省市展开试点工作,待制度成熟后再有序推向全国,实现有效地保障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
当前,新就业形态在基本权益、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但随着《意见》出台,“劳动三分法”概念的提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会逐步健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级政府、各大平台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新就业形态将迎来持续稳定发展,在稳就业保民生中继续扮演着重要角色。
作者:徐晶卉
编辑:史博臻
责任编辑: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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