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
专家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个条款在《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原《继承法》条文中规定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拓展为组织,也就是说自然人既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民法典》总则篇规定的相关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就包括了广大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遗赠扶养协议签订之后,就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谭芳(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副主任、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
策划
上海市司法局
新民晚报社
制作
上海市法宣办
新民晚报时政中心
新民晚报全媒体编辑中心
新民眼工作室
编辑 | 黄佳琪
【来源:新民晚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