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知道:就因为这,宁泽涛可能失去奥运会参赛资格!

  【导语】

  昨天下午,有网友爆料,游泳名将宁泽涛因为私接广告,并顶撞领导,可能被取消奥运资格。

  该网友称,宁泽涛在未经请示的情况下与伊利签约,还跑去国外拍了宣传大片。此前,蒙牛牛奶已经签下了国家游泳队的集体广告和宁泽涛个人广告代言。当游泳中心领导指出他的问题后,宁泽涛非但不虚心接受批评指正,还在众目睽睽下顶撞领导,态度极其恶劣。据说宁泽涛罢训长达20多天,甚至向队里打了退役报告以示要挟。

  爆料人称,游泳中心此前提出了两个处理意见,一是取消宁泽涛所有未经总局批准的广告代言;二是取消里约奥运会参赛资格,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据了解,游泳中心将在7月中旬公布里约奥运会名单。按照往常惯例,国家游泳队训练公开课此时已经开始,然而今年迟迟未定。对宁泽涛可能被取消奥运资格的问题,他的主管教练叶瑾并没有做正面回应,只是叹气。

  让孙杨“被代言”的饮料

  代言冲突在国家队屡见不鲜

  这并非是国家队成员第一次因为代言问题而爆发了冲突。

  2011年8月,上海世锦赛冠军孙杨首度在微博上炮轰游泳中心,“前天通知去北京人民大会堂参加活动,据说是领导接见,我根本不知内情,今天进去才明白是签约仪式,3元一瓶的饮料已在市场销售,有我世锦赛夺冠的照片。”世锦赛成名后,孙杨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领导的允许下,不能私自接受任何采访,商业开发也没有话语权,“被代言”事件发生后,积怨已久的他完成了一次愤怒的爆发。

  2004年雅典奥运会,田亮获得男子双人10米高台跳水冠军,同时还获得个人季军。人气暴增的他,向国家队请假半年,在之后短短的5个多月中,参加了数十次大大小小的商业活动。然而就在跳水王子风光无限时,2005年1月,国家游泳中心宣布对奥运跳水冠军田亮作出除名决定,将其开除出国家队。据悉,他以往的所有商业活动收入都是跟游泳中心和中国跳水队平分,而奥运后却在未向主管报告下以个人名义出席商业活动,这才使得跳水队痛下杀手。

  2003年初,印有姚明、巴特尔、郭仕强三人形象的可口可乐易拉罐出现在中国市场,而当时姚明已经与百事公司签约。于是5月份,姚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其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向姚明赔礼道歉,判可口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案件最后以姚明正式撤回了对可口可乐的诉讼,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而结束。

  国家一直不认可运动员的商业自主权

  长期以来,中国国家队可以任意将运动员形象用于商业用途,而运动员个人的商业活动遭到限制,早已成为了一种“潜规则”。

  早在1996年,国家体委曾出台“505号文件”,开篇就说,“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事实上,这一文件在2006年就被废止了。出台的新规定略去了“属国家所有”之类的强硬字眼,但也并没有完全认可运动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自主权,而是大量使用了模棱两可、不具备实际操作性的词语。

  因此,目前大多数运动队的培养和管理制度仍然延续使用505号文件的精神。各运动队参照505号文件,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2011年,游泳协会的通知就再次明确了“国家游泳队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的规定。

  孙杨“被代言”后,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说:“孙杨是国家队培养出来的人才,国家队需要你的时候,你有义务为国家队代言。我们的培养体制是国家出钱,孙杨也并不是一开始游泳就由自己出钱的,而是由国家队负责经费。”这种说法,也正是各队限制运动员个人代言时的理由。

  “霸王条款”源于重集体、轻个人传统

  国家队把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收为己有,不仅存在无法充分开发明星运动员商业利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本身不合理也不合法。

  如果说国家投入了财力培养运动员,就和运动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关系,那么无法回馈商业利益的运动员是不是就应该向国家赔偿了?国家培养运动员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显然是发展体育运动,为国争取荣誉,而不是为运动员成名后的商业利益。运动员是国家培养的,有回馈国家的责任,那是指要在赛场上拼搏。但他们并不是国家的“工具”,把商业代言垄断,禁止个人代言,就是强盗行为了。

  并且这样做本身也不合法。广告代言的核心是运动员优质的形象。《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格权益,不会因为“体制内”、“体制外”而丧失。若将肖像权纳入505号文件所谓“无形资产”的范畴,剥夺运动员的人格权益,显然是与法律相违背的。

  国家队长期在运动员的商业代言问题上实施“霸王条款”,本质原因也在于中国长久以来重集体利益,轻个人利益的社会传统。在这种传统下,当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无论是否合理,个人利益都要无条件为国家、集体的利益让路。

  国外商业开发遵循市场和法律逻辑,保障 “双赢”

  谁都明白体育明星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与国内商业利益被国家理所当然地占据不同的是,国外的体坛遵循商业和法律的逻辑,以合作商业开发的方式来获得“双赢”。

  国外运动员在加入一个职业俱乐部时,双方会通过协商谈判签订合同,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皇马在与罗纳尔多、贝克汉姆、C罗和卡卡等巨星签约时,要求分享对方50%的肖像权收入,在合同中约定了分享肖像权收入的条款。这些球星在让出部分收益后,有了更多商业开发的机会,实际上获得了更大的经济利益。

  假如无法获得运动员本人的同意,国际体坛普遍采取“不敢越雷池半步”的态度。EA公司出品的《NBA live》系列游戏,由于获得了来自NBA联盟的授权,可以使用大部分NBA球员的肖像。但是其中的几款作品没能获得乔丹本人的授权,《NBA live》也就不能在游戏中使用对方的姓名和肖像,只能按照乔丹的个人特点制造出一位被命名为“Player”的无肖像球员。

  英国体育开发走在了世界前列,成熟的市场运作捧红了贝克汉姆。运动员的商业活动环境很宽松,相关问题也会以合同方式来约定。英超在雇佣运动员时就规定,球员进入英超联盟后可以自行代言产品,但不得与俱乐部代言的产品冲突。

  冲突也许难以避免,解决总有办法

  在这些合约下,运动员也必须时刻注意平衡个人赞助商与球队赞助商之间的微妙关系。小罗2012年参加一次新闻发布会时,无意中拿起面前的一听百事可乐喝了一口,当时他与可口可乐的合约还未结束,结果,可口可乐旋即宣布解除与小罗的合约,他因而损失了100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000万元。

  国际奥委会曾推出过一个“条款40”,规定在奥运会前后一个月均不能展示个人赞助商形象。这一规定给不少体育明星制造了麻烦,网坛名将克里斯特尔斯曾因无法违约穿比利时奥委会赞助商的领奖服,因此拒绝参加雅典奥运会,美国女子跨栏选手唐·哈珀曾在网上发布抗议“条款40”的照片。

  但这样极端的案例只是少数,更多的人通过一些巧妙的方式解决冲突。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上,乔丹被告知如果不穿奥运会赞助商提供的服装无法上台领奖,结果他与当时的队友皮蓬、巴克利合演了一出“国旗遮logo”的好戏,将服装上赞助商的logo遮住。独有偶,澳大利亚“飞鱼”索普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时也干过同样的事情。

  “条款40”引起了很多不满,菲尔普斯、博尔特等体育巨星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向国际奥委会表达了修改“条款40”的诉求。2015年,国际奥委会终于通过决议,将放宽在奥运会上对运动员展示赞助标识的限制。

  特事特办不是长久之计,废除霸王条款才是根本

  中国体育事业长期实施“举国体制”,国家对运动员个人发展有决定性影响,但是继承505号文件精神的各项目管理中心规定显然不合理。在商业化越来越蓬勃发展的今天,关于运动员商业开发的冲突只会越来越多。

  2002年,姚明去美国开始了自己的NBA之路。按照最初的设想,中国篮协要从姚明每年的收入中抽走50%。他们依据的是原国家体委下发的一份文件,上面规定运动员在商业比赛中的收入要向国家上缴50%,而中国篮协对NBA的定性就是商业比赛。最后在姚明的经纪人团队的不断周旋下,在与篮协的谈判中争取了最大的利益。最终姚明的上缴数额没有对外公布,但根据外电的报道,为税后的5%左右。即使如此,姚明直言不讳地在他的自传里表示“他们不配得到这笔收入”。

  从2013年开始,林丹就开始寻找个人装备赞助商,最后在2015年初签约了一家日本运动品牌,业内估计是至少10年1亿人民币的天价合约。因为与国家队赞助商的品牌冲突,林丹的这次代言被外界称为“单飞”,这是各方妥协的结果,根据协商规定,林丹在代表中国队训练比赛以及参加活动时,必须穿国家队赞助商的服装。至于球包、球拍和球鞋,则可使用个人品牌,但必须遮住商标。为了促成这次“单签”,林丹的天价长约也按照一定比例,由林丹、中国羽毛球队和乒羽中心三方进行分成。一位圈内人士透露,国羽和乒羽中心的分成应该不低于15%。

  国家羽毛球队总教练李永波说:“只有林丹能够有此特权。”林丹、姚明都只是一个特例,是基于他们巨大的影响力,才让他们有了谈判的资格。但更多的运动员并没有他们的资源和话语权,如果不改变现有规则,比如明确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内涵外延,把权责通过平等的契约明确化,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等, “田亮”、“宁泽涛”等不会消失,只会层出不穷地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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