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民生银行一支行长以虚假理财合同诈骗27亿,无期!

  一银行女行长利用职务之便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4年间入账逾27亿人民币。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于近日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原行长张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北京高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显示,这位1980年出生的女行长,利用职务便利,以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协议,并将被害人钱款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骗取14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46亿余元。这些钱被其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奢侈品,及向个人、企业支付额外的存款好处费。

  用虚假理财合同诈骗147人27亿,案发后删除涉案数据

  这份编号为(2020)京刑终96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女,今年40岁,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原行长。被告人肖某,男,今年37岁,系上述银行原副行长。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肖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于2019年12月作出刑事判决。

  宣判后,北京市检察院一分检提出抗诉,张某、肖某提出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某担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期间,自2013年以来,以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协议,并将购买或受让虚假理财产品的钱款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骗取14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46亿余元。张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奢侈品,向个人、企业支付额外的存款好处费。

  上诉人肖某身为上述银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的副行长,明知张某向被害人转让的理财产品存在不规范之处,仍帮助张某向被害人推销理财产品,违反规定未将客户资金存入银行理财金账户,并在理财产品转让协议上伪造出让人签名,加盖张某指使员工何某(已判刑)伪造的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致使客户资金脱离银行监管。肖某参与销售理财转让产品13.8余亿元,最终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2017年4月12日,张某接受银行调查期间,她和肖某指示员工删除他们以及航天桥支行员工电脑中涉及虚假理财产品的相关内容数据,转移相关虚假理财合同、销售记录和伪造的储蓄业务公章。

  张某于2017年4月13日被抓获归案,肖某于2017年4月17日被抓获归案。澎湃新闻注意到,案发后,部分涉案款物已被冻结、扣押或查封。该银行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间,代为赔付绝大部分被害人的损失。

  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女行长终审被判无期徒刑,另一被告罪名变更刑期略降

  针对一审判决,张某曾提出上诉,认为其只是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未考虑其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导致量刑畸重。

  张某的辩护人指出,张某之所以能够控制使用涉案资金,根本原因在于其利用了行长的职务便利,将客户转入银行的资金进行了不当使用。张某没有诈骗理财客户,民生银行才是实质的被害人,而且民生银行已经赔付了理财投资人的损失。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造成单位损失,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被告人肖某亦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仅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肖某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肖某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犯罪故意,即便构成该罪,也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北京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肖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同时上诉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

  鉴于张某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故仅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指出,张某、肖某虽都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但考虑二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各自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时不宜对张某从轻处罚,对肖某可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北京高院认定,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某、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判决,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张某的事实认定定性正确,量刑适当;但对肖某的事实认定和定性有误,应依法予以改判。

  据此,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中院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违法所得。撤销一中院刑事判决的第二项,改判上诉人肖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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